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贝政明律师
最近,一对中年王姓夫妻向笔者述说了他们投保医疗险的经历,言谈之间,对一些保险公司的做法深感不满———
十年前我们曾经投保了当时一家规模很大的保险公司的长期寿险,并特别看重该寿险可以附加的医疗险,第一年等待期很长,但续保后第二年、第三年就没有等待期并且住院补贴的金额、同一疾病的保险责任承担都很合理。
不料投保了三年后,这家保险公司一纸通知说这个附加医疗险条款要取消,除非接受他们新的条款,否则不再续保。而新的附加险医疗条款当然是保费增加、被保险人利益减少。尽管我们据理力争,但是再怎么也扭不过强势的保险公司。最后一气之下就放弃了所谓的“新条款”续保。
原来想在年轻的时候投保为年老时做准备,我们好不容易根据原先保险公司的承诺而作的人身保障的规划,被保险公司随心所欲的一纸通知全部作废。而年龄越大,投保的费用越高。所以保险公司的这种毫不讲诚信的做法实在令人失望。
后来我们花了一些时间寻找在市面上有的各种医疗保险,比较下来,觉得另一家保险公司的的医疗保险还可以,特别看重他们的连续投保三年后,就保证续保的规定。因为如果保证续保,这就避免了前面一家保险公司那样中断原先的保险条款或者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费等等的不确定因素。如果保险都不能确定,朝令夕改,那对投保人还有什么保障?所以在我们再三询问并得到肯定回答之后,我们两人都投了该险种。
去年,我太太因肠胃炎住院医疗了十几天,我们顺利地获得了理赔,尽管我们有医保,赔款七折八扣也不多,但投保了十几年,第一次获得理赔也觉得保险还不错。但不久收到了保险公司的函件,其中有:“在合同期满前(未满三年保单),被保险人风险发生改变时,本公司保留修改下一年度续保条件的权利。……如核保决定为拒绝续保,则相应险种的保险责任到期终止……”下面便要求我们在其核保包原因和特别约定这一栏中签字确认,对我太太的肠胃炎疾病作为除外责任,将来如果我太太再发生肠胃疾病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理赔责任。虽然感觉很不好,但是如果我们拒绝签字,显然保险公司会得出:“核保决定为拒绝续保,则相应险种的保险责任到期终止的结论。”想想我太太的肠胃炎也不是陈年老病,是偶然发生的,将来注意一点也未必会再发。两年多也过来了,为了这一点而被拒绝承保,岂不又一次前功尽弃?想来想去,最后还是只得同意签字确认了。
但事情还没有完。上个月,三年的连续投保期限将到,又收到了保险公司的挂号信,其中有一份是《保证续保须知》,下面用黑体字打印着:“本公司将根据您的健康告知体检报告等资料重新评估保证续保条件。以上被保险人若已存在健康问题也请在本函中如实告知。”另一份《保证续保健康告知问卷》要我们填写,其内容看了真叫人摇头:“过去三年内,你是否有去医院进行门诊?”“过去三年之前,您曾经患有过任何疾病或有任何身体不适症状和体征?”
试想:我们一个生活在城市的中年人,三年内感冒发热在所难免,去医院打针吃药也极为寻常。问这个问题是什么意思?后一个问题也令人奇怪,三年前投保时不问,现在要问我三年之前的健康问题了。保险公司是不是存心找碴?其实是不是并不想如他们所说的会保证续保?而是在寻找理由拒保。与上面一些问题相关的,问卷还特别强调:以上回答“是”的或有其他涉及健康的事项,请在说明栏内作详细说明,包括疾病名称、诊断时间、治疗效果等,说不清的请附医疗机构的诊断和病历复印件。
最后一栏还要恶劣:“本人已经理解上述告知的含义并如实回答,若有不实告知且足以影响贵公司承包决定的,贵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亦不承担保险责任。”
笔者仔细看了他们的保险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投保三年期满前,保险公司可以重新核保。而《健康问卷调查》有些设置还有道理:比如三年内,有无持续发热、胸痛、咯血、便血。过去三年有无因住院医疗被保险公司拒赔。这些信息保险公司予以关注了解一般能够理解。但三年前的健康要现在告知,如果保险公司现在认为有健康问题,能够以此为理由拒保吗?那保证续保的保证是什么保证?至于一般的感冒咳嗽就医,在所难免,全部要告知,保险公司的目的是什么?以保险公司的专业和经验,不问可知的事情还郑重其事的要被保险人告知,否则……这是在要挟被保险人还是现在就设下陷阱。被保险人因为怕填了“是”而被拒保,但也怕因为填了“不”,而将来真的到理赔时,保险公司拿了放大镜对你的健康告知一照:而得出你没有如实告知的结论,以此为理由而拒赔。
《保证续保健康告知问卷》内容的设置的目的是什么?不要让被保险人和公众感觉你是在设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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