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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期内缘何不给宽限
[作者:贝政明    时间:2007-2-6 19:19:44]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贝政明律师
 
很多投过长期人寿险的保户或许多少知道一些宽限期的意思,它是指保险合同中,对于已到交费期的投保人,允许其在交费日后的一段时间内(有30天、也有60天的,若无特别约定,保险法规定是60天)缴付保费,这段延长的期限,就称之为宽限期。它即是保险公司为了避免保单失效带来其业务的丧失、也便于一时手头拮据或遗忘交保费的投保人有足够的时间来交保费。宽限期条款是一些寿险合同的一个主要条款,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即使投保险人没有缴纳本期的保费,保险公司仍然要承担保险责任。而在宽限期的最后一天仍没有交费的,则过了宽限期,保单的效力就中止了。
 
1998年5月18日,陈先生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永乐保险(主险)”,还投了因投保了这份主险而可以附加的两个附加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并办理了通过银行存款由保险公司扣划保费的手续。以后年份,陈先生都如期在当年的6月底前就将保费存入银行,由保险公司划转。这次他在7月10日将本期的保险费存入银行,但8月底他接到了保险公司寄给他的《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通知单》。这张通知单称:因陈先生未能及时缴付保险费,他的保单已于7月19日被中止。如果陈先生想继续投保,他需要提出申请办理复效手续。陈先生接到通知后马上向保险公司核实,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向他解释说:保险条款上所指的宽限期是指投保人将需要缴付的保费以现款直接交到保险公司的时间。对于存入银行的保费,公司是每推后两个月划走,也就是说7月份划走5月和6月存入的保费。陈先生是7月19日存入银行的,因此没有被划走。同时该工作人员还告知陈先生,即使他现在提交了复效申请,也只能恢复主险,两个附加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已不能恢复效力,因为已经停办了。
  陈先生认为,根据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规定,续期保费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之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他的保险单上的保险日期为5月18日,那么宽限期应该截止到7月18日,他在7月10日将保费存入银行,怎么能说未及时缴付保险费?陈先生表示,保险公司从来没有告知他保费存入银行的最晚时间。发生现在的后果不是他的责任,如果因此使他的附加险不能继续投保下去,他将考虑诉诸法律。
    其实,这个案例到底是否过了宽限期或许有些争议,但背后真实的原因是这两个附加险是上世纪末的险种,随着这些年来医疗费用的增加,保险公司显然感到了理赔的压力,继续经营这几个附加险已经无利可图,而若无理由取消,显然会引发被保险人的反弹,这次保险公司是“借故”过了宽限期,就顺势将陈先生附加险给做掉了。
更冤枉的是关先生。
前几年年底,关先生为自己的母亲买了医疗险。每年均是通过保险代理人缴付保费,今年过年前,关先生将保费如期给了代理人。不料代理人因家中发生变故,急着回老家处理后事去了。而年前关先生的母亲因操劳过度,忽发脑溢血,亏得抢救及时,身体尚无大碍,但医疗费却花了三万余元。而等保险代理人过了年回来,再将保费交到保险公司,虽然保险公司将钱收下,但发票上记载的收款日期却明显过了宽限期。关先生等到母亲的病情基本稳定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要求关先生办理保险合同的复效手续,并通知关先生的母请前去检查身体。关先生反复交涉无果,而代理人更是躲得远远的,不肯出来对质。关先生只得一状告上法院,一审败诉以后前来咨询。笔者建议以保险公司已经“弃权”作为主要理由。这个案子至今还没有结果。
 
所以,宽限期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言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既然投了保,就需要认真对待交费的义务,免得出现象上述两个当事人的不愉快的经历和被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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