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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商保不容混淆
[作者:    时间:2007-2-5 21:40:40]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贝政明律师
     陆先生十几年来一直在运输公司工作,曾经是一名司机,经常驾车穿梭于大街小巷,正是惯看擦撞碰伤,大小事故。因此,很有些保险意识,他连续五年为自己投保人身意外险,并每次均指定自己的太太为保险受益人,即使这两年他坐了办公室,当起了调度员,也一如既往,投保人身意外险。去年中,为了上下班方便,他买了一辆燃气助动车,动力强劲。
去年底,运输公司经理在公司的办公会议上提起,公司为陆先生等十几名管理人员集体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但并未详细介绍诸如保险金额、保险费用、保险范围等,受益人自然更无从谈起。陆先生虽觉有话要说,但大家都不吭声,既然领导恩赐,大家只有称谢的份,何必自己去强出头提出质疑呢?但回到家里还是忍不住对太太发了一阵牢骚:既然是职工福利,为什么好事不做好,把话说得明白点,或者贴出来让大家了解;或者将保单发给职工,也可以续保,还可以指定受益人,这样不明不白在会上含糊其辞讲一通,难道里面有什么猫腻不成?
谁知言犹在耳,不几天,陆先生上班时间,骑着那辆燃气助动车出外办事,行至半路,为避让行人紧急刹车,不料雨后地面湿滑,助动车一个侧翻,将陆先生甩了出去,重重地撞上了行道树,那天陆先生恰巧没带上他平时常带的头盔,送到医院不治身亡。
陆太太在陆先生的后事办完后,拿着陆先生生前投保的保单和一些资料,向保险公司申领了人身意外保险金。并向陆所在的运输公司提出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的事情,公司经理表示一定协助解决家属的合理要求,并请陆太太出具委托书,一切交由公司代办。
过了一阵,运输公司通知陆太太去,说是陆先生的事情都已办妥。陆太太去了以后,公司告知一共十二万元,让陆太太签领,陆太太有话要问,但经办人一问三不知。
陆太太回家后与亲友合计一下,觉得还是不对,再去询问,不是说单意外保险就有六万吗?在陆太太的再三逼问下,公司才道出事情的真相:原来运输公司并没有按规定为公司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没有交纳工伤保险费。六万元的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在支付了所谓十二万元工伤保险金后,公司就私自扣留了下来。
于是陆先生的太太、父母、孩子一起要求运输公司给付其代领的保险赔偿金。但运输公司仍强调该保险不属于职工福利,而是公司为了弥补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给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失,是转移公司的风险,所以这笔保险赔偿金应归公司。并且再三强调:反正你们已经拿到了十二万的赔偿金,这是公司支付的,你们又没有吃亏?
陆的家人认为:十二万元是由于单位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而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费用;六万元是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理赔金,两者之间不能相提并论,更不能互相混淆。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陆的家人把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其支付擅自扣留的保险赔偿金六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应当明确予以区分。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而是否办理商业保险是企业可以选择的事项。现在运输公司置法定义务于不顾,而欲以商业保险替代社会保险,于法无据。四原告作为陆先生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理应获得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金。而被告私自扣留保险赔偿金拒不给付的行为侵害了四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法院依法判决运输公司返还应由四原告继承的保险赔偿金六万元。
    
    保险法律咨询邮箱:sj1370177161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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