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贝政明
高先生于2000年年底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交费期为30年的两全保险,并如数交纳了首期保险费7000余元,经体检后保险公司签发了保单。次年高先生又按期交纳了第2年的保险费。但到了第3年由于某种情况高先生未交保险费并超过了宽限期。于是保险公司发出了《保险合同失效通知书》,高先生考虑还要连续交28年,看看保单上已经有现金价值几千元,还不如退掉这份保险,拿回这几千元,另有一万余元拿不回,在这几年也算得到了保障,不亏。因此向保险公司提出了退保的要求,但业务员回答他:现在不能退保,只有交了钱后,使保单恢复效力,才能提出退保的要求。高先生一算:我连本带息再交万把元,只能再加现金价值5000余元,还不如不交,现在就退,便再向保险公司的客户管理部门提出,但得到同样的回答:先解决保单复效的问题再谈退保的问题,并反问高先生,保单都失效了,还能退保吗? 高先生一时语塞。 笔者研究了该份保险合同后,认为保险公司的回答并不准确。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是“保险合同成立后”,那么,我们分析一下,保单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合同处于什么状态?是成立状态还是非成立状态?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高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经投保、交费、体检、签发保单的过程,保险合同早已成立。但保险合同的成立不等于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成立后是否马上生效,当事人是可以约定的,比如人寿保险合同,往往在保单上会有合同生效日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那合同成立之日也就是合同生效之日。而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由于投保人未按保险合同如期交纳保险费并超过宽限期而中止,并不表明保险合同已经不成立。相反如果保险合同不成立也就无所谓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保险合同成立后一直到合同终止或被解除,这期间保险合同始终处于成立状态。保险合同的生效或失效,都只有在合同成立的情况下才能出现。 既然保险合同处于成立状态,除非保险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投保人自然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此,保险公司没有拒绝权和选择权。保险公司应该为投保人办理退保手续并退回现金价值。 相反,如果保险人不同意退保,投保人也不同意(申请)复效,又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呢? 按照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也就是在合同效力中止的2年之后,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允许保险人在合同效力中止后可以拒绝投保人的解除的要求,并且在合同效力中止的两年后保险人也可以选择不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那么从理论上讲,保险人就可以长久或永远的占有投保人的现金价值。这种状况显然不符合保险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的立法本意。而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所以,对于如本案高先生这样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通知解除合同,不论保险合同处于生效还是失效状态,保险人都有义务按照保险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在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文发表于中国保险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