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律师: 去年,我的一辆进口高级轿车在路口和水泥搅拌车相撞,搅拌车毫发未损,而我的轿车却被撞得面目全非。我认为事故原因是对方抢道,而交警怀疑我的轿车制动有问题,我再三解释也没有用。结果让我花去5000元的验车费,检查下来轿车制动没有问题。但交警最后还是认定我在路口没有遵循先行原则、没有采取合理的避让措施而负全责。 轿车出险后,我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让我把车拖到指定的汽车修理厂,该修理厂经定损估价后,认为修理费用要25万元。而我找了很多资料进行对照并请教了一些“老法师”后,判断正常的修理费用加管理费、利润和税,不应该超过20万元,由于我要承担保险公司20%的免赔额,因此我坚持要让该轿车的特约维修站来估价,保险公司的理赔员经层层请示后终于同意了我的要求。后经该特约维修站估价,并出具了很详细的估价报告书,总费用是18万元多。对此,汽车修理厂也提不出任何意见。但为这估价,我另外支付了估价费1万元。最后保险公司与修理厂协商同意让我把轿车拖到特约维修站。对特约维修站的修理我很满意,对19万元不到的费用我也觉得很合理。 但在理赔中,我和保险公司在5000元验车费和10000元估价费上发生了争执。我认为验车和估价都和保险事故有关,保险公司理应理赔。而保险公司认为,这些费用按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都没有理赔义务。对此,我也说不出个所以然,但又觉得不合理,我想请贝律师帮我分析一下。 李新 李先生: 您提出的问题实质上是保险事故发生后,相关的鉴定费用或检查费用应由谁来承担的问题,现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根据保险法的这条规定来分析本案: 一、虽然验车是为了查明交通事故的原因,但这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规履行其职责的行为,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如果所有的相关机关的检验(鉴定)费用都要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话,在目前的执法环境和市场环境下,保险公司将无法控制自己的风险。何况当初你认为没有必要验车,保险公司又没有作任何意思表示。现在要保险公司承担该笔费用的理赔,理由欠缺。如果当初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并同意验车,则另当别论。 二、第二笔特约维修站的估价费用,我认为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一是该估价是经你要求而保险公司经商量研究后同意的;二是估价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和修复费用;三是该估价的结果证明你的判断是比较准确的,估价的结果和你的判断接近,和汽车修理厂的估价相去甚远。因此特约维修站的估价是必要的。如果没有其他因素的考虑,这次估价既减少了你的支出,事实上也减少了保险公司的理赔额。这个估价费用是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符合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该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并且,该笔费用的承担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不受保险条款的约束,不适用保险条款中绝对免赔额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全额承担。 贝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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