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律师:
1993年,我为儿子小奇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1996年,小奇高中毕业后没有考上大学,之后两年都在家中继续攻读备考,人越来越内向。
1998年的一天,我们一家人正在吃晚饭,小奇突然站起来冲到窗子前面乱喊乱骂。这是之前都没有发生过的状况,我们夫妻俩吓得不轻。等冷静一些之后问他怎么回事,他说没考上大学压力很大,有人嘲笑他两年了都待在家里等等。这之后,小奇的精神状态明显不大稳定,我带他去上海市精神病总院做了检查,五年以来,他陆续住过几次院,病况一直没有起色。2003年5月,我在街道办事处同志的帮助下,为小奇申请了残疾证明,并于同年6月拿到了民政局发的残疾证,里面注明小奇属于精神残疾。
翻出之前为小奇购买的保险,保单条款里有一条写着“因意外伤害造成的残废”,可以予以多少多少金额的理赔,于是我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但是随后我接到回复的电话,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小奇的精神残疾并不是意外伤害导致的,故保险公司不能理赔。
我不是很明白,怎样的情况才算是意外伤害?小奇的精神残疾是否可以获得理赔呢?
寇女士
寇女士:
保险周刊将你的信转发给我。对于你提出的两个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在现今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伤害,指的是由于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一般将意外伤害定义为:被保险人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因剧烈伤害而致残疾或死亡的客观事件。通常理解就是人们平时所讲的“飞来横祸”。而“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是意外伤害成立的四个要件。其中的“突发的”是指从事故的发生到伤害结果的产生在时间上是短暂的,而不是缓慢的逐渐发生的;其中的“非疾病的”是指事故的发生并非由被保险人自己因患疾病而造成。
从你的来信中所陈述的你儿子小奇,“高中毕业后没有考上大学,之后两年都在家中继续攻读备考,人越来越内向。”后来发生了无法控制的精神状态,以及“之后精神状态明显不大稳定”,最后被确诊并几次住过精神病院,整个过程说明你儿子的情况是时有反复,渐渐加深的。这种状况不符合意外伤害中“突发的”事故的特征,而符合精神疾病发生的一般特征,同时也不符合意外伤害的“非疾病的”特征要求。所以从人身保险的角度去分析,你儿子的状况不属于意外伤害。
二、由于不同的保险所承保的责任范围是不同的,意外伤害保险只对由于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伤害包括残疾或死亡承担保险责任。因此,虽然你的儿子获得了民政局发的残疾证,但由于这个残疾并非由意外事故造成,所以,难以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
但是由于你的投保是早在1993年,距今已经十余年,当时的条款是如何规定的?尚不得而知,你可参考上述内容自己再斟酌一下。但无论如何,希望你能保持信心,配合医生,积极治疗你儿子的疾病,祝他早日康复。
贝政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