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律师:
我在老单位工作了20多年,1999年,单位为我买了一份缴费期为5年的养老保险,保险单一直由单位保存并帮我缴费。去年,单位因为效益不好精简人员,把我辞退了。离开时,我向单位索要保险单,他们说要等到我退休年龄时才给我,暂时替我保管。 今年4月,我收到了保险公司寄来的新一期收款凭证,原来是公司3月份帮我缴了最后一期保险费。前不久,我无意中向该保险公司咨询,却惊讶地得知,老单位于不久前已经帮我退保了,拿回了保费。 我手上虽然没有保险单,但保留有几期保险公司寄来的收款凭证,上面注明这份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我本人。我想请教贵刊,保险公司和老单位究竟能否绕过我这个“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直接办理退保手续呢?或者是否有可能他们在当初投保时就达成了某种协议,使现在的退保合法化了呢? 陈健生
陈先生: 来信经《保险周刊》转给我,现答复如下:
根据你提供的情况,我认为,既然当初保险公司给你寄来的收款凭证上注明这份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你本人,那么整个问题的性质就可以界定了: 一、我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因此,你是投保人的话,那么,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是你和保险公司。 尽管从法律上讲,投保人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但同时法律并不禁止其他人包括单位代员工交纳保险费。 二、按照我国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你单位虽然暂时保管着保险单,但并不是投保人,依法没有解除保险合同(即退保)的权利。 不管你单位和保险公司当初在投保时有无达成协议或达成任何协议,都不能违背保险法的规定去办理退保。 因此,你单位的退保是不合法的,保险公司违背保险法的规定,擅自让你单位退保并提取保费,应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贝政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