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帮助中心

 

 

保险时讯 | 保险人才 | 保险论文 | 保险条款 | 保险费率 | 保险案例 | 保险数据 | 保险实务 | 寿险课件
风险管理 | 保险营销 | 保险产品 | 保险方案 | 保险考试 | 保险教育 | 保险培训 | 保险机构 | 保险报告
保险法律 | 保险广告 | 保险辞典 | 保险网站 | 保险会议 | 保险资料 | 专家专栏 | 贝 律 师 | 留言板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贝律师专栏>>各类保险理赔实务专题>>正文  
老单位能单方面退保吗?
[作者:    时间:2006-10-21 12:57:42]

贝律师:
我在老单位工作了20多年,1999年,单位为我买了一份缴费期为5年的养老保险,保险单一直由单位保存并帮我缴费。去年,单位因为效益不好精简人员,把我辞退了。离开时,我向单位索要保险单,他们说要等到我退休年龄时才给我,暂时替我保管。
  今年4月,我收到了保险公司寄来的新一期收款凭证,原来是公司3月份帮我缴了最后一期保险费。前不久,我无意中向该保险公司咨询,却惊讶地得知,老单位于不久前已经帮我退保了,拿回了保费。
  我手上虽然没有保险单,但保留有几期保险公司寄来的收款凭证,上面注明这份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我本人。我想请教贵刊,保险公司和老单位究竟能否绕过我这个“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直接办理退保手续呢?或者是否有可能他们在当初投保时就达成了某种协议,使现在的退保合法化了呢?
                                                                      陈健生
陈先生:
  来信经《保险周刊》转给我,现答复如下:
根据你提供的情况,我认为,既然当初保险公司给你寄来的收款凭证上注明这份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你本人,那么整个问题的性质就可以界定了:
  一、我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因此,你是投保人的话,那么,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是你和保险公司。
  尽管从法律上讲,投保人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但同时法律并不禁止其他人包括单位代员工交纳保险费。
  二、按照我国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你单位虽然暂时保管着保险单,但并不是投保人,依法没有解除保险合同(即退保)的权利。
  不管你单位和保险公司当初在投保时有无达成协议或达成任何协议,都不能违背保险法的规定去办理退保。
  因此,你单位的退保是不合法的,保险公司违背保险法的规定,擅自让你单位退保并提取保费,应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贝政明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关于圈中人保险网】圈中人保险网创办于2000年3月,是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在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2005年,圈中人保险网作为唯一的保险类专业资深网站,跻身中国十大热门金融学习网站。圈中人保险网共设36个版块和栏目,内容齐全,数据权威,更新速度快。网站开辟VIP会员浏览专区。您成为本站会员后,可以以会员身份浏览会员中心的 【保险论文】 【保险营销】 【保险条款】 【保险案例】 【保险考试】 【保险实务】 【保险费率】 【专题论坛】 【保险数据】 【风险管理】 【保险产品】 【保险方案】 【保险报告】 【保险名录】等版块内容及下载会员资料。


加入圈中人保险网会员的方法

 一、个人VIP会员:
   〖第一种方法〗 网上注册:操作步骤 1、注册会员->2、支付会员费->3、提交付费确认
   〖第二种方法〗 购买会员卡:操作步骤 在线订购会员卡 或电话订购0755-21659566即可

 二、公司会员: 操作步骤 1、注册会员->2、汇款至公司帐号->3、提交付费确认

>>>现在就注册会员        >>>在线网上支付VIP会员费      >>>EMS送卡上门

客服电话:0755-21659566  13049846002    微信咨询:13049846002       : 564358161

 
 ::最新文章::
    ·保险法修改公开征求意见
    ·保险法修改公开征求意见
    ·保险法修改公开征求意见
    ·被保险人声明算不算数
    ·保险公司要一诺千金
    ·巨额索赔案拷问保险业的国际惯例
    ·巨额索赔案拷问保险业的国际惯例
    ·如实告知,是主动还是被动
    ·如实告知,是主动还是被动
    ·如实告知,是主动还是被动
 ::热门文章::
    ·审理保险案件应优先适用保险法
    ·物的担保优先吗
    ·保单未送达 岂能谈免赔
    ·三者险理赔以修理为前提吗
    ·超限超载与保险理赔
    ·北京暴雨致损 车险理赔四疑
    ·新案情碰撞新《交通安全法》
    ·抵押住房贷款保险合同漏洞多
    ·关注房贷险系列文章(四)期待公平的房贷险条款
    ·关于鉴定费用的赔付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互动合作 - 网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会员注册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深圳市圈中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网法律顾问:
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贾锐律师
联系电话:0755-21659566 13652320211  客服QQ564358161(认证信息“圈中人”)
Copyright © 2000-2011 QZR.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5047908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