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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要出示拒赔证据吗?
[作者:    时间:2006-10-21 12:57:04]

《保险周刊》编辑部:2001年,我为我的爱人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分红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险,并连续交了3年的保费。今年初,我爱人因被查出患糖尿病,住院接受治疗。
  爱人出院后,我们就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并把出院小结和医疗费的单据等交给了保险公司。不几天,我们收到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在出院小结上医生写道:“患者患糖尿病一年多”,因此,指责我们在续保医疗险时没有如实告知健康状况而拒赔。其实这是一个误解,我们再三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解释,并向医院提出出院小结上写的“患病一年多”是实习医师误写的,经医院核查当时的病史记录也确认了这一点,并出具了证明。但保险公司仍然置之不理,称他们另有证据,现在不便向我们出示,如果到了法庭上,会见分晓。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拒赔时,如果能出示令人信服的证据,完全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可现在不明不白,我们又不想打官司,百般无奈,前来咨询。
                                                                 读者:陈欣
 
陈欣:
  根据你提供的事实,答复如下:
  首先,保险公司根据出院小结“患者患糖尿病一年多”的记载给予拒赔,而经医院重新核查以后,作出了更正,这样,保险公司拒赔的基础就不存在了。何况,依据出院小结之类的书证就拒赔,应相当慎重,因为从法律的证据角度来判断,这不是原始证据,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如本案最后证实是错误的记载,那保险公司理应重新考虑理赔的问题。
  其次,保险公司以另有证据为由继续拒赔,而不将该证据向投保人明言、解释、出示,是一种不光明磊落的行为。试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一旦闹上法庭,将来所有的证据都需要让对方质证,也不存在证据对当事人保密的问题。

  曾经有一个案例,保险公司先以保险车辆超载,造成交通事故为由拒赔,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交涉无效,便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又以被保险人擅自将车辆转让,未书面通知并办理批改手续为由进行抗辩。法院虽然最后认定了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但认为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未能准确行使拒赔权利,误导了投保人,违背了合同的附随义务和诚信原则。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官司的诉讼费。
  因此,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当本着诚信的原则,向被保险人解释、出示拒赔的理由和证据,以理服人,避免讼累。而不是故意刁难、威胁被保险人,导致问题的复杂化和尖锐化。
  建议你继续和保险公司协商或向其上一级部门反映,以求得问题的合理解决。
贝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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