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律师: 我姨父十多年前经商办企业,生意做得很大,他为人也豪爽,因而深受周围人的爱戴。他有一个老同事的儿子,是做保险的,一直向我姨父推销保险,我姨父也是有求必应,从1995年起开始陆续买了一些保险,但都没有指定受益人。而在1997、1998年,我姨父又买了好几份大额的人寿保险,因我姨父姨妈没有子女,视我和另一个表妹如己出,因此,他在这些保险单的受益人栏中,分别写上了我姨妈、我和表妹的名字。但天有不测风云,自前年起,姨父的生意一落千丈,连银行的贷款都难以归还。自此,他闷闷不乐,今年猝然而死,也没有留下遗嘱。姨父去世后,一些债主追上门来,他原有的财产,如房子、车子全都还了债,现在,可以变现、值钱的,就这几份保单了。因为按照保单的规定,我姨妈、我和我表妹,分别可以获得10—20余万元不等的保险金,但债主却讲:要我们领出来后还给他们,否则他们要告到法院,要把我姨父这些保险金都判给他们。 请问:这些保险金会不会判给他们?我姨妈60多岁,常年在家养病,又没有正常收入,她是不是更有权利得到这些保险金?有债主讲,保险金是我姨妈姨父的共同财产,所以要先用来还债。这在法律上又怎么讲? 柳荫 柳荫: 对您来函所提的一些问题,现分别答复如下: 一、根据函中的情况介绍判断,你姨父是作为投保人购买人身保险,同时,又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分别指定你姨妈、你和你表妹为受益人。你姨父的指定行为,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依法有效。 二、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其生前指定受益人的,且受益人不存在丧失受益权和放弃受益权的情形的,那么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给付受益人。并且,被保险人生前指定他人为受益人而在其死亡后由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其请求权和所有权均属于受益人。在你函中所说的1997、1998的大额人寿保险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这些保险金的性质,不属于遗产,和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有无继承关系、受益人的收入状况、被保险人生前有无债务等等均无涉。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是不能争议的。即使被保险人的债权人起诉到法院,或者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由于这些行为都没有法律依据,因此,都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你姨父自1995年起,买了一些未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在你姨父去世后,依保险法的规定,这些保险金就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而遗产的处理必须遵循继承法。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因此,这部分遗产是应该首先用来清偿你姨夫生前留下的债务的,但同时,如果你姨妈没有生活来源而又缺乏劳动能力的话,即使这部分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按规定也应该为你姨妈保留适当的份额。如果债权人通过诉讼来争议的话,法院将会考虑这个因素,当然也会考虑你姨妈受益人的身份、已经或将要领取的保险金的因素。 四、因作为丈夫的被保险人死亡,而留下的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夫妻关系因一方死亡而终止。你函中所提到的你姨妈作为受益人的保险金,是在你姨父死亡后才能获得的,不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因此,这部分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以上判断,你们领取保险金的权利依法会受到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