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贝政明律师
最近一位王太太偕友人就房屋贷款保险的问题前来咨询:
“买房过后不久,王先生(贷款人)死亡,遗留下的房屋贷款余额十几万,周围亲戚朋友惋惜死者壮年早逝,同情生者生活陷于困境,于是七拼八凑,及时帮助还清了房屋贷款,而且房产证等王太太也都拿到手了。可是回头发现王先生在当初办理房屋按揭贷款的同时购买了一份《个人住房综合保险条款》,也就是俗称的房贷险。这下倒是难题来了,本来这笔贷款的剩余款项,按照《个人住房综合保险条款》的规定,由于贷款人死亡,贷款余额是可以由保险公司来归还的,可是在发现有这么一份保险时,银行贷款已经提前归还了。想想自己欠了这么多的人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却一毛未拔。现在有什么办法可以拿到保险公司的赔款呢?或者可以走什么样的程序?应该怎么操作?”
其实,就上海的扩展保障范围后的房贷险来说,在贷款人意外死亡后的连续三个月,没有支付房贷款的,由保险人按条款中规定的偿付比例承担被保险人出险当时《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余额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因此,要保险公司承担房贷借款余额的还款责任,第一个条件是被保险人意外死亡或伤残;第二个条件是连续三个月未支付房款。相对的,问题中的王先生是否是由于意外死亡?因病死亡按照他们所签的《个人住房综合保险条款》规定也要理赔吗?特别是现在房贷已经还清,再要去索赔,就我的判断,保险公司是难以接受的。
由于现在索赔缺乏合同的依据,因此,除了协商之外,虽然起诉仍然被会受理,但实际上并不是一个合适的有胜算的程序。因为我们应该清楚,就是合乎保险合同规定的一些索赔,也时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何况现在发生的情况与房贷险设定的条件不符,自然更为麻烦。不信,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2004年5月,吴先生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当年12月31日晚,刚刚搬完家的吴先生和妻子一同来到新房查看门锁。当时,该楼走廊没有通电,楼梯间光线昏暗。当吴先生行走至6楼和7楼之间的缓步台时,撞到障碍物,随即倒地不起。后抢救无效,沈阳市急救中心出具了“吴先生猝死”的死亡证明。
丈夫突然去世,留下长达19年、近20万元的房贷需要妻子还。此时,吴太太想起丈夫生前曾与保险公司签过一份《个人住房综合保险条款》的协议。原来,吴先生在贷款买完房后,又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个人住房综合保险条款》,交了2000余元的保险费。而该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和伤残,致使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由保险人按比例承担被保险人出险时余下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吴太太即按保险条款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吴先生不是意外事故导致死亡,而是本身的心脏病导致死亡为由,拒绝理赔。经多次交涉无效后,今年初,吴太太以保险公司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贷责任义务。
在庭审时,保险公司与吴太太争执不下。吴太太拿出了沈阳市急救中心的死亡鉴定结论,即“猝死”,而非保险公司所称的心脏病突发,吴先生应属意外死亡,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最后,法院认为,吴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法院并于今年四月判定保险公司给付贷款本息共计19.9万元。
吴太太的索赔案件,简单明了尚且纠缠了三年之久,而王太太的事情已经时过境迁,当初没有及时起诉,已经错失良机,现在要提出争议,只怕徒增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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