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地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机动车辆保险索赔案件,颇能提醒车主应当注意车险合同的区别。
原告张先生是私家车主,拥有私家车已经十来年,前几年投保的是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车险,去年因朋友介绍,车险到期后便投保了另一家同样是赫赫有名的保险公司的车险。此后不久,该保险车辆在正常行驶途中,因遭遇天降暴雨形成的道路积水致使车辆无法行进,等积水退去后,车辆仍然无法启动,而后被拖车拖到修理厂,经检查:汽车发动机缸体破裂,并定损各种修理费用近两万元。
张先生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经审核以后认为:根据双方签署的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规定:“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保险人不负赔偿的责任,便通知张先生拒赔。张先生觉得不可思议:在他的记忆中,原来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车险对这类事故是理赔的,怎么换了一家保险公司,就拒绝理赔了呢?
张先生一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的规定,主张本次事故是由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但保险公司仅依据其本身的推理,举证不足,更未对发动机损害的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现提出责任免除的主张,不能成立。遂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张先生的车辆修理费近两万元。
关于发动机遇水损坏的争议,前些年,在北京因一场暴雨而凸现。 二00四年7月10日下午4点到7点,一场猝不及防的暴雨,导致北京市中心道路40多处积水,上千辆汽车被淹,车主损失严重,短短几天,仅北京两家保险公司就接到了1000多个报案电话,预计出险车辆会在2500辆以上。其中一项主要问题就是由于道路积水,导致车辆发动机进水,事后车主又启动,但雨水未干导致发动机被烧的损失。对此事故,有的车主获得了理赔;有的车主却遭到了拒赔,车主一时议论纷纷。原来三大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规定有异:人保财险和平安财险沿用了原保监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对下列两项损失不负责赔偿: 1.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2.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上述第2项的规定指的就是类似本次北京暴雨后会普遍发生的问题,出于车主的自然心理,在遭水淹而熄火后,很自然地会多次尝试着再去打火启动发动机,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的发动机损坏,按照平安和人保的条款规定,他们是可以不给予理赔的。但是,按照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恰恰相反,是应当给予理赔的。根据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2004版)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的第一项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其中就有: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失。
上述案件和北京市暴雨后的出现的理赔问题,其实都提醒车主在投保时要注意保险公司之间的产品差异。今年四月一日起实施的新版行业基本条款分为A、B、C三套,车主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加以选择,也可咨询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了解自己投保的产品的保障范围,不要像本案张先生那样,事到临头才知道这保险不是那保险,还好法院从公平的角度作出了对他有利的判决。
本文原载:2007年4月4日每日经济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