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社会治安的状况,人们已经不会像当年一样还会期待它根本好转。因此轿车这种已经越来越大众化的交通工具,小区、路边设处可见的可被移动而价值不菲财产,也就越来越成为偷盗分子觊觎的对象,轿车被盗案件逐年增长实在是无奈而又情理之中的事。所以大多数车主都会投保车险的一个附加险就是—盗抢险。
很多驾驶员的习惯,是将与轿车相关的文件放在车厢内以备不时之需。比如保险单,一旦出了车祸可以立即与保险公司联系,而有些文件按规定是要放在车上随时备查的,如驾驶证、行驶证、税收卡,道路通行费、养路费的单据等等,而有些驾驶员也搞不清楚,干脆就将相关凭证全部放在车上,也省得烦心以免丢三拉四。可是如果没有留个备份,一旦车辆被盗,随车凭证也没有的话,麻烦就来了。
因为,首先,按照保险条款的一般规定,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第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凭证、车钥匙、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以及保险人要求的其他必要单证(你看这些东西能不留个备份吗)。第三,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的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此种情况需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如果保险公司真的按以上规定较真,而这个被保险人没有留下需要的备份,那麻烦就大了。
去年十一月,车主大李的轿车在小区内被盗,随车被盗的还有放置在副驾驶座前工具箱内的车辆保险单正本、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税凭证、车辆登记证书、原车钥匙一把。大李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也向保险公司报了案。嗣后,大李又向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报失登记,并登报公告。去年3月,大李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赔偿请求,同时将另一把原车钥匙一并交给了保险公司。6月,车辆管理所出具情况说明,言明轿车因已失窃不能办理补领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手续。7月,公安刑侦部门在大李报警时出具给大李的案件接报回执单上注明“案件已破,车未缴获”字样,并加盖公章。大李拿着这些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大李索赔时未提交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以及机动车辆登记证书,而大李提供的公安机关案件接报回执单,仅表明了他曾报过警,该回执单不能等同于盗抢案件证明。同时,大李索赔时又未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税凭证等材料,即大李未履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义务,而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据此免责。所以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明确告诉大李:拒赔。
但大李认为,关于机动车辆登记证书问题,公安机关已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车辆被盗是无法办理补领手续的,现自己已提供了机动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信息单,该信息单明确表明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就是本人,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多次交涉不成,大李一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刑侦部门于2006年7月在案件接报回执单上明确注明“案件已破,车未缴获”字样,说明大李的保险车辆已被盗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这即符合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出险事由。而大李所提交的机动车信息单系车辆登记机关依原始登记出具,其内容与原来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内容是一致的,因此该信息单同样起到了确认所有人的作用。大李报警时,已明确表明随车的保险单正本、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等材料一并被盗,由于这是一份第一时间内形成的证据,法院可予认定。只有当被保险人能够履行提供上述材料的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保险人方可拒绝赔偿。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大李给付保险金20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这个案件,一方面提醒车主,要注意保管好与车辆相关的凭证,留好备份,以免车辆被盗后更添麻烦;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要与被保险人为善,在被保险人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车辆被盗和其车主的身份后,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而不是以条款中的要求,强人所难,这等于逼着被保险人最后非要闹上公堂,烦了被保险人,也让自己难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