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几起有关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致车辆贬值的案件,值得车主特别是价值不菲的中、高级轿车车主的关注。
一、今年3月11日下午,杭州的朱先生驾驶锐志轿车途经艮山东路时,与方先生驾驶的桑塔纳2000发生碰撞,锐志轿车后门部位严重受损。杭州市交警支队江干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方先生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灯,负事故全责。
锐志轿车是后轮驱动的,被对方一撞,车子的安全性能受到了严重影响。朱先生认为:虽然车辆经修复可以正常驾驶,但车辆的安全性和驾驶性能都不可能完全恢复到原来的样子,这辆2月份刚买的新车显然已经贬值。今年6月,朱先生委托律师状告方先生,要求对方支付修理费、修车期间另外租车的车辆租赁费,特别提出了12000元的车辆贬值费,。
不过案件处理的结果是调解解决,朱先生最终放弃了贬值费索赔。其代理律师说,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但因为目前法律对交通事故引起的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后来放弃了这部分的索赔。
二、今年4月,福建晋安区某公司的司机贾某驾驶的轿车,突然左前轮爆胎,车辆失控驶入逆行道,撞到了迎面而来的郝先生的私家车,所幸的是,郝先生只是受了轻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贾某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贾某所在的公司支付了郝先生1200元的医疗费。
虽然郝先生的私家车经修理后恢复使用,修理费由保险公司理赔,但车辆贬值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一分不赔。郝先生认为,在此次事故中,由于车辆被撞,性能降低,经过评估,车辆贬值费达14000元,遂将肇事公司起诉至法院。结果: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该肇事公司及贾某赔偿郝先生的车辆贬值费等费用。
三、今年5月4日中午,陈某驾驶轿车,和朋友到一家饭店用餐。在饭店代客泊车过程中,饭店工作人员驾驶不慎,使车子撞上了饭店门前的石柱,损坏十分严重。陈某将该饭店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修复后的贬值损失等费用。但饭店认为,车辆贬值损失属非直接损失,不应赔偿。经有关机构鉴定,轿车修复后的功能性损耗,即贬值损失为3.7万元。
对于本案的处理,法院认为,我国民法上的财产损害赔偿以填补损失为原则,虽然原告车辆被撞后有一些部件可以完全修复或更换,但也有一些部件的功能性损失和隐蔽性损害,在客观上并不能通过修理来恢复其正常形态,其贬值损失也就客观存在,侵权人应对该贬值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应当依照该鉴定结论所确定的数额,赔偿原告车辆修复后的贬值损失3.7万元。
上述这些案例说明,在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致车辆贬值的案件中,法院是否支持还在未定之天。司法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那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致车辆尤其是中、高级轿车明显贬值的,能否通过车辆保险来规避风险呢?
曾有多个案件试图通过车辆保险理赔的方式来填补损失,但基本上都是无功而返。
其实早先的保险条款对此并没有涉及车辆贬值的问题。2002年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答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财产贬值损失问题的批复中解释道:“《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2000]16号)第 二条规定:‘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包括机动车辆)直接损毁致使该财产贬值,不是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毁,而是间接损失,因此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一直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改革,由各保险公司自行拟定后,由于车辆贬值的问题越来越为大家关注,因此大多数保险公司开始将这一免责条款列入其中,如平安保险公司将其表述为:“由于局部损坏导致保险车辆修复后整体价值的减少”。
但为了转移这一风险,也有一些保险公司针对市场的需求开发了相应的机动车辆保险的附加险,如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价值损失特约条款”,该附加条款规定: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对由于车辆损毁引起的车辆贬值按约定方式进行补偿。
前面所述的这些案件以及现有的保险条款可以明确,车主只有在造成事故的责任是对方的前提下,才有可能通过诉讼来获得补偿。如果是自己的责任那就只能自认倒霉了。因为普通的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都不包含车辆贬值的保险责任,除非投保个别保险公司的价值损失特约附加险。
本文发表于2006年10月30日的《新闻晚报》“保险与法”专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