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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加害者也是受害受偿者
[作者:贝政明 律师    时间:2006-11-28 7:45:16]

       在人们通常的概念中,肇事者加害者是赔偿者,受害人才是受偿者,而发生在苏州市的本案却颠覆了人们的惯常思维。
苏州市某公交车司机在倒车时不幸将送他上班的妻子撞倒,并轧在了车轮底下,他妻子当即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该肇事司机因过失致人死亡被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
  就在大家为该司机一家的不幸遭遇一洒同情之泪时,该司机却与他三岁的儿子以及岳父母一起,联名将司他所在单位公交公司和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4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第二,由于肇事司机开公交车系职务行为,被告公交公司是肇事车辆的车主,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该司机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对于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部分,应当由被告公交公司予以赔偿。”
  最终,,肇事司机等一家人除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20万元赔偿外,和公交公司也达成了协议,公交公司再一次性赔偿原告4.5万元。
 
      本案发生在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之前。因为按照条例的规定,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死亡赔偿限额是50000元。20万元的赔偿是当地在条例实施之前的地方规则。
      但本案的关键是:以前撞了自家人,保险公司一般都不赔,而本案中为什么又赔了呢?本案中肇事司机,他既是肇事加害者,为什么在实际上又变成了受害受偿者呢?
      原来,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颁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规定:保险车辆造成“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所以在一般人的印象中,撞了自家人,保险理赔难。但自《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该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改变了这之中状况:“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于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迟迟没有出台,因此各地出台了实施该七十六条的一些地方办法,及至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后,在依据该条例制定的统一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均废除了撞了自家人,保险不理赔的规定。从而将自家人与其他第三者一样的对待,按照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享受同样的待遇。
      由于大前提解决了,本案的肇事司机就从肇事加害者,又变成了受害受偿者。
      因为,固然他是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依法他自应承担因为肇事致人死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他又是死者的丈夫。依照法律规定和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他又有资格以死者亲属的身份,向保险公司和肇事车辆所在单位,主张赔偿权利,作为死者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他有权获得24.5万元中的部分赔偿。
  
      本案和其他一些撞了自家人案件不同的地方是:很多撞了自家人的肇事者本身就是车主,自己是车主再向车主也就是自己索赔在实质上没有意义。而本案肇事司机是公交公司的雇员,依法他可以向车主索赔。所以公交公司也相应地承担了赔偿责任。
      按照现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撞了自家人的车主,可以因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向保险公司索赔。这也是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费率要高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的原因,因为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撞了自家人还是规定保险公司免赔的,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项下,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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