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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超载与保险理赔
[作者:    时间:2006-10-21 13:03:27]

今年6月中旬,给国内老百姓印象最深的一张图片也许是奔腾的辽河、断裂的大桥、悬空的卡车。那是摄于今年610日早晨7点辽宁盘锦市田庄台辽河大桥坍塌后的照片。真叫触目惊心。
  这座凌空飞架的大桥早被确定通行车辆限重15吨,可事发当时,大连顺大运输公司一辆自重30吨的大货挂车,装着80吨的水泥,硬生生地通过该桥,重载冲击力使大桥第9孔悬臂端预应力结构瞬间脆性断裂,致使桥板坍塌,当时通过该桥的一辆农用车落水,车上两人逃生;一辆卡车刹车及时,车头冲出断桥桥面,车身卡在桥板,车上人员惊险脱身。
  今年122日上午740分,山西省道长晋线高平市西山过境公路古口路段发生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由于超载驾驶,一辆载有28名乘客的客车发生翻车,造成14人死亡、14人受伤。
  车辆超载已经成为交通管理中的痼疾,造成交通事故不断,道路损坏严重。甚至发生大桥断裂,车毁人亡的惨剧。对车辆超限超载现象,有关部门虽然屡屡予以打击,但往往过不了多久就旧病复发。你打你的,我走我的。甚至出现了超载车与公路公安交警玩起了你进我退、你休我过、巧妙周旋、强行冲关的种种应对办法。
  最近,中央政府痛下决心治超,国务院七个部门联手,从620日起,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一时声势浩大。
  一些运输户闻风收敛,不敢轻易上路,可却有大批农副产品因无人运输,而烂在地里,烂在批发市场,导致部分地区农副产品涨价。其中深层次的原因其实大家都知道:不超载,运输行的老板赚不到钱。于是,利益驱动违法的定律又起了作用。现在打得厉害,运输户干脆就按兵不动。由此可见,治超不是能一蹴而就的,而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工作。这其中有长期恶性竞争导致运输价格低廉的问题;有长期以罚代管的公路交通管理上的问题等;这是一个需要各部门配合方有可能解决的系统工程。
  而车辆一旦超载,其制动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转向的控制就不易把握,事故的发生频率就会增加,这也让保险公司头疼不已。按照原中国保监会统一颁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中的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第三十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可是,由于这两条规定,没有明确超载和保险事故的因果关系,又没有将因超载而发生的事故列为责任免除的范围,因此发生了不少因此而引起的纠纷,保险公司拒赔而被保险人不服,提起诉讼后各地的法院判决又互不统一,使得保险公司有时也进退两难。
  前几年有一个案例,一汽车运输公司将一批新购的十吨货运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当年夏天,该运输公司的某司机为图小利,答应客户的要求而装了23吨货物赶往100多公里外的某地交货,开出一个多小时后,路过一坡道下坡时,刹车未能有效制动,致车辆倾覆,幸人无大碍,但车上货物和车辆损失严重。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运输公司超载为由拒赔,但运输公司提起诉讼后,一、二审法院都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20029月底,人民法院报也刊登了一起因超载造成交通事故而索赔遭拒的保险案件,结果是一审被保险人败诉,二审当事人双方和解。由此看来,因超载引起的保险案件,保险公司并无绝对胜算的把握。这种现象就需要反思保险条款的规范和明确,就应当对机动车辆超载而引起的大量严重事故进行总结,完善条款的内容。
  自200311起的车险条款的改革过程中,各保险公司总结了承保理赔的经验,在赔偿处理一节,对超载超限问题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如某保险公司在其条款中规定:“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但违规装载并非保险事故发生原因的,实行5%的绝对免赔额。”但相对而言人保财险的条款规定得更为明确:“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明确了一般超载和因超载发生保险事故的不同的处理方法,简单明了,易于操作。
  保险条款的明确,有助于投保人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助于保险纠纷的减少,一旦发生纠纷,也有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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