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lsinzhang
劳务派遣在我国的发展可以用蓬勃发展来形容,但这样的发展是建立在立法滞后基础上的,因此引发的问题颇多,甚至在进入诉讼阶段后法官都难以作出明确的判断,对此,象一些地方法院的法官纷纷各抒己见,如大连等海事法院,对涉及于此的单位工作是有一定的积极指导意义的!作为使用我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应该清楚哪些事情和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我国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动部门经办或审批的仅1.8万个,首先应确认劳务派遣机构合法;有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能达到一定等级的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不低于法定数额的风险担保金;注册资金不低于法定金额。对于劳务派遣专业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资格认证,以及风险担保金的数额标准、财务管理等应当建立专项制度,实际用人单位未尽到谨慎审核义务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调整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缺乏,发生纠纷适用法律不确定,法院只能适用相近
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4月和2006年10月开始分别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二)中,仅是在20056年10月施行的(二)里的第十条规定了“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这一条,因此规定的也仅仅是程序上的问
题,并未涉及劳动争议内容本身;
三、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岗位受到损害,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双方签订的协议已经明确劳动者权益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双方协议中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则应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才能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关于用人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的规定;
五、合同中对于加班费等细节的完善是很重要的;
六、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人单位三者间的法律关系;
七、《劳动合同法草案》,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者、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三者间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可能涉及到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民事侵权(含共同侵权)、法律实践适用等诸多方面,对于这些理论上的事宜在此不作过多讨论。
除现在正在起草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派遣合同有相应规定外(如此法进入实用,连运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我国民事法律对这个领域确实无具体的条文规范,实际用人单位想完全通过合同转嫁责任观点很难成立。
由于目前无法律规范,所以人民法院在对待这类诉讼时的观点是各异的,实际用人单位在承担对派遣劳务人员的民事责任时有不承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等可能性,这是从诉讼的角度来看的;从实践上看,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用人单位所须承担的责任是较少的(仅是指可能性,毕竟条例实施办法仅是地方法规),所以这也是目前实际运用中容易被实际用人单位忽视的风险点
对于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有如下建议:
一、审查劳务机构的资格,目前的劳务派遣机构30%以上属不合法经办或审批的,这是实际用人单位最容易承担连带责任的环节,应严格审查;
二、审查劳务公司与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定期审查劳务公司对于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特别是工伤保险)的缴纳;
四、与劳务公司的协议要尽量详尽,如约定不明确会有连带责任的可能,比如合同范本中应加入一些对较容易产生纠纷的点,如加班费、扣薪等事宜的安排;
五、定期对劳务公司进行评估,如有可能应审查其资金情况,确保其有赔偿能力,可设立风险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