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帮助中心

 

 

保险时讯 | 保险人才 | 保险论文 | 保险条款 | 保险费率 | 保险案例 | 保险数据 | 保险实务 | 寿险课件
风险管理 | 保险营销 | 保险产品 | 保险方案 | 保险考试 | 保险教育 | 保险培训 | 保险机构 | 保险报告
保险法律 | 保险广告 | 保险辞典 | 保险网站 | 保险会议 | 保险资料 | 专家专栏 | 贝 律 师 | 留言板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保险博客>>余香成律师>>正文  网站地图
法院判赔精神损害,保险抗辩按序赔偿
[作者:余香成    时间:2018-8-17 10:45:28]

   【引子】
    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精神损害首次被纳入交强险法定赔偿范围。交强险是否赔偿精神损害已无争议。但由于商业三者险并不赔偿精神损害,因此交强险范围内的精神损害是按序赔偿、比例赔偿抑或优先赔偿,却又成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新一轮的理赔争点。驾驶赣A小车的司机赖某就遇见这样的问题。

   【案情回放】 

    一审法院比例判赔精神损害

    [案情简介]:2007年3月13日,赖某驾驶赣A小车,与赵某骑的助力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受伤。某市西湖区交警大队认定: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及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三者险”)。因协商不成,原告赵某将赖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币74637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一审法院]:2007年8月14日,某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西民一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根据《交强险条款》约定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判由某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项目下损失的各赔偿项目的总金额比例承担,即交强险50000元中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另判商业三者险赔款10000余元。

    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理由]: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称:本案仅残疾赔偿金一项即超过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原审判决上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保监会及保险行业协会有关交强险条款的相关解释(即《交强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各赔偿项目是按序赔偿的)。

    [二审法院]:2007年12月4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文中载明:依据上诉人与赖某签订的《交强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的约定,并没有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进行排序,故上诉人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1、为什么产生交强险精神损害赔偿顺序争议问题?

   《交强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商业三者险条款》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保险责任。而2006年6月19日保监会《关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进行备案的函》(产险部函[2006]78号)规定:“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一方面,《交强险条款》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保险责任,另一方面,《商业三者险条款》将精神损害作为除外责任。交强险有关精神损害如何赔偿的问题自然成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争议焦点。

  2、如何解决交强险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由于中保协《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有精神损害抚慰金“按序赔偿”的规定,故保险公司一般并不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或者比例赔偿精神损害。但由于该文件只是规范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理赔实务操作的行业指导性文件,系保险行业的内部文件,其并不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保险公司“按序赔偿”的抗辩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判决似乎变相地将不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的精神损害赔偿转入了商业险赔偿,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其实不然。《交强险条款》既然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保险赔偿范围,且该条款并未说明“按序赔偿”。根据格式条款应做出不利于制定格式条款一方解释之规则,司法机关径直判决保险公司优先或者比例承担精神损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判决保险公司比例承担精神损害,恰恰体现了民事赔偿的公平、公正原则,兼顾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在目前《交强险条款》未修正、交强险合同未作其他特别约定之前,保险公司如何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照法院的判决执行。

(2008-06-30 来源:110.com)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关于圈中人保险网】圈中人保险网创办于2000年3月,是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在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2005年,圈中人保险网作为唯一的保险类专业资深网站,跻身中国十大热门金融学习网站。圈中人保险网共设36个版块和栏目,内容齐全,数据权威,更新速度快。网站开辟VIP会员浏览专区。您成为本站会员后,可以以会员身份浏览会员中心的 【保险论文】 【保险营销】 【保险条款】 【保险案例】 【保险考试】 【保险实务】 【保险费率】 【专题论坛】 【保险数据】 【风险管理】 【保险产品】 【保险方案】 【保险报告】 【保险名录】等版块内容及下载会员资料。


加入圈中人保险网会员的方法

 一、个人VIP会员:
   〖第一种方法〗 网上注册:操作步骤 1、注册会员->2、支付会员费->3、提交付费确认
   〖第二种方法〗 购买会员卡:操作步骤 在线订购会员卡 或电话订购0755-21659566即可

 二、公司会员: 操作步骤 1、注册会员->2、汇款至公司帐号->3、提交付费确认

>>>现在就注册会员        >>>在线网上支付VIP会员费      >>>EMS送卡上门

客服电话:0755-21659566  13049846002    微信咨询:13049846002       : 564358161

 
 ::最新文章::
    ·严重医疗事故!“5名新生儿在医院死亡”!医疗责任险有
    ·DRG试点进一步推广,未来将对保险业带来什么影响?
    ·财产保险合同争议产生的原因及处理方式
    ·相互保险,并不是个“新玩应儿”!
    ·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该如何确定?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干货|保险公司这样防范健康险风险
    ·团体保险的有关规定
    ·泰国普吉岛“凤凰号”游艇沉船事件,涉及的旅游保险产品
    ·什么是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热门文章::
    ·风险管理简明手册
    ·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下举证责任的分配
    ·制约我国投资型保险发展的七大因素
    ·3.23 星期三 保险公司的"娼妓&q
    ·保险事故查勘,何来侵权?
    ·这起保险理赔案的结局是什么?
    ·保险公司没有及时签发正本保单,合同有效吗
    ·住房贷款保险真的保险吗?
    ·预言:中国即将成为世界保险中心
    ·I.I.I.预计2004年美国车险费率上涨幅度将放缓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互动合作 - 网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会员注册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深圳市圈中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网法律顾问:
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贾锐律师
联系电话:0755-21659566 13652320211  客服QQ564358161(认证信息“圈中人”)
Copyright © 2000-2011 QZR.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5047908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