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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赔偿基金模式研究
[作者:    时间:2005-6-28 7:33:49]

袁建华1  刘晓斌2

1. 广东金融学院 保险系 广东 广州 510521  2. 广东商学院 管理学院 广东 广州 510320

 

  要: 近几年,随着我国机动车辆的增多,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多。机动车司机肇事后驾车逃逸的案件呈上升趋势,给受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灾难性的后果。如何保护受害人的权利?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对数据的分析,说明建立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赔偿基金十分必要。并借鉴英国及我国香港地区建立汽车保险局的经验,探讨建立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赔偿基金的可行性。

关键词: 道路交通事故;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肇事逃逸;机动车辆保险赔偿基金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growth of the motor vehicle in China, traffic accidents have occurred occasionally. There were cases that the driver ran away after he hit the pedestrians or property, which caused a calamitous outcome to the victims as well as his family. We are deeply concerned about how to protect the right of the victims. By analyzing the datum, it is necessary for us to set up the fund for motor vehicle insurance. Using the experience that Great Britain and Hong Kong set up the fund for motor vehicle insurance for reference, the thesis will discuss the feasibility of setting up such a fund in China.

Keywords: Traffic accident, Breach the regulations in driving, Escape of the motor vehicles, Fund for motor vehicle insurance

 

一、肇事车辆逃逸引出的保险责任问题

我国自执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我国沿海发达地区,购买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越来越多,更多的人拥有自己的交通工具已经变成了现实,给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快捷和便利。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机动车辆使用量1576.1万辆,每千人拥有汽车数量为12.4辆,每千人拥有乘用车6.7辆,每公里道路汽车数量11.2辆。2003年我国汽车产量为444.39万辆,比2002年增长36.69%,轿车产量为202.01 万辆,比2002年增长84.99%。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副会长张小虞在“2004年机械制造业发展论坛”指出,从1994年到200310年间,我国私人汽车总量增长了6倍,1994年我国民用汽车保有量为940万辆,其中私人汽车保有量为205万辆,占民用汽车保有总量的21%2003年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约为2400万辆,其中私人汽车保有量1200万辆,占总保有量的50%

然而,由于机动车辆的急剧增加,道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许多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终身残疾,甚至死亡,使受害人及其家庭受到巨大的打击。机动车辆的快速增长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方便的同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不能低估的。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信息,以2002年为例,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77万多起,造成109381人死亡,其中85916人是被违章司机夺去生命的,另外还有56万多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3亿元。相比之下,2002年美国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约4万人,日本约1万人。由此可见,我国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是美国的2.5倍,日本的10倍。

值得关注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为了逃避责任,不顾受害人的死活即驾车逃逸,造成了不该发生的伤亡事故。即使是肇事司机被捉拿归案,由于保险条款不完备,或肇事者的承受能力的限制,也不一定能解决无辜受害人的经济赔偿问题。由此引发一个问题,即如何完善相关保险条款,以解决肇事逃逸车辆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问题。

目前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而对于被保险人及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保险车辆肇事逃逸、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等违章驾驶行为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都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对于机动车辆驾驶员肇事逃匿等违章行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事故,按照现行机动车辆第三者保险条款的规定,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鉴定,如果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如果不属于保险责任,由车主赔偿受害人。看上去这一问题的处理方法似乎既明确又颇有道理,但实际上往往赔偿问题的解决难以落到实处。如果肇事司机或车主有偿付能力,问题或许能得到解决;倘肇事司机或车主无偿付能力,问题就得不到解决。对此,我们认为,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建立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赔偿基金体系。

二、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

20世纪40年代,英国就在建立汽车保险赔偿基金方面开始尝试,我国香港,在1951年就颁布《机动车辆保险法令》(第三者风险),要求在香港道路上使用机动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进行保险。

英国在建立机动车辆保险赔偿基金方面经过了几次尝试。首先,在20世纪40年代期间,英国保险行业成立了一个强制汽车保险委员会,提出建立一个汽车保险中央基金,用来补偿无法根据有关交通法规、保险条款的规定,使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驾驶人没有购买、保险人根据保单条款拒绝承担第三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私人汽车保险实际上已经停止,上述中央基金方案也未能实施。其次,到了1946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英国开始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汽车保险赔偿基金。当时设立的机构称之为英国汽车保险局(Motor Insurers" Bureau),进一步明确了其宗旨,保障了受害人的权利不至于汽车所有者或驾驶人没有购买保险或无效保险而使受害人得不到赔偿。英国政府对这一问题高度重视,于1947年制订新的《道路交通法》,规定所有汽车保险人必须成为英国汽车保险局的会员。英国汽车保险局向所有从事汽车保险业务的会员征收费用,费用的多少是根据各会员年度汽车保费收入按一定比例提取,以此建立一个汽车保险赔偿基金。自从英国汽车保险局成立之后,凡是交通事故受害人无法从驾驶人或其保险人处获得合理赔偿时,可以请求英国汽车保险局给予补偿,从1968年开始,肇事后司机逃逸的车祸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正式被列入赔偿范围之内。英国汽车保险局按照英国交通部国务大臣签署的两个协议框架下进行运作:一个是《未保险驾驶员协议》(Uninsured Drivers Agreement),另一个是《逃逸司机协议》(Untraced Drivers Agreement)。《逃逸司机协议》规定,当交通事故中有关的司机驾车逃逸或弃车而逃,受害人因找不到被告(逃逸司机)而无法按照法律程序要求对被告进行起诉,因而得不到赔偿。那么,在这个协议框架下,假如能够证明逃逸司机对事故受害人的死亡或身体伤害负有赔偿责任,那么,英国汽车保险局将对其受害人或继承人进行赔付。前不久,英国重新修改的《强制保险法-道路交通法》规定,第三者人身伤害和第三者财产损失都属于强制保险的范畴。因此,英国汽车保险局既要处理第三者人身伤亡,也要处理第三者财产损失的索赔。

再来考察一下香港地区处理这一问题的做法。香港早在1951年就颁布《机动车辆保险法令》(第三者风险),要求在香港道路上使用机动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进行保险。70后期-80年代,香港的机动车辆迅速增加,道路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多。但是,由于某些机动车辆没有购买保险、机动车辆或司机肇事逃逸、保单持有人或司机违反保险条款等,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使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于是香港有关人士在1978年开始考虑这一问题,并提交香港政府予以重视。1979年与香港政府达成“原则协议”,1980年12月,香港汽车保险局(M.I.B)正式成立。1981年2月,香港汽车保险局正式开始运作。当月与机动车辆保险人签订“第一笔基金协议”,根据协议的规定,所有在香港经营的机动车辆保险公司、劳合社承保人必须成为香港保险保险局会员,并按比例交纳一定的会费。保险基金来源于两个方面:第一,与机动车辆保险人签订“第一笔基金协议”,根据这个协议,从1986年-1994年间,每年从汽车保费收入中提取0.5%,从1995年开始,从年度保险费中提取1%。第二,“无偿付能力基金协议”,根据这个协议,从1995年开始,从机动车辆保险费收入中提取2%,这笔费用主要是针对破产的汽车保险人而实施的一项补充协议,因为在此之前,香港有5家汽车保险人破产,无法对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进行赔偿,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由香港汽车保险局负责赔偿第三者受害人。基金的提取采用动态形式,当基金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时,停止征收。

三、建立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赔偿基金模式探索

1. 建立机动车辆保险赔偿基金的方式。机动车辆保险赔偿基金的建立能有效地保护无辜的受害人的权利,从根本上解决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补偿问题。通过借鉴英国、特别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我们可以建立适合于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赔偿基金模式。

机动车辆保险赔偿基金数额的计算是一件十分复杂的工作,它涉及到筹资的模式、我国平均收入水平、受害人的平均给付水平及方式、利息率、机动车辆投保年限等因素,并且这些因素又是不断变动的。

机动车辆保险赔偿基金的筹集形式有多种,如现收现付方式和预先积累式,又称基金式,甚至还有修正混合式或部分基金制等。现收现付式的基本原理是:根据横向平衡原则,先作出当年(近年内)需要支付的机动车辆保险赔偿费用的测算,然后以支定收,将这笔费用按一定的提取基数和提取比例分摊到从事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或机动车辆的车主头上。预先积累式的基本原理是:根据纵向平衡原则,在对我国人口、平均收入水平、物价、利息等社会经济指标进行宏观测算后,将受害人在享受保障期间的总费用按一定的提取比例分摊到整个投保期间。修正混合式是一种介于现收现付式和预先积累式模式之间的混合模式。它有几种形式,第一种是在原有现收现付式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费率几个百分点,除支付当年保险金支出外,还可以进行适度规模的积累,用于以后的保险金支付;第二种是多层次机动车辆保险赔偿基金模式,其中,第一层次基本保险采用现收现付式,第二、三层次采取预先积累式,在多层次保险模式框架内实施部分积累模式;还有其他的一些模式,首先,通过建立现收现付式的模型来了解基金的特性。

    设:参加保险的机动车辆总数为M;机动车辆保险赔偿基金的平均费率r;机动车辆保险的平均收费s;机动车辆罚款收入R1 ;政府财政补助R2 ;机动车辆事故总人次数N;机动车辆事故平均每人次赔偿金Q1;机动车辆事故可侦破,并且机动车辆进行了续保的比例为P1 ;平均每人次赔偿金Q1 ;机动车辆事故可侦破,但机动车辆没有进行续保的比例为P2 ;平均每人次赔偿金Q2 ;机动车辆事故不可侦破的比例为P3 ;平均每人次赔偿金Q3 ;酒后驾驶等违章交通事故以比例为P4 ;平均每人次赔偿金Q4

      这样,我们就可以建立以下模型:

      M * r * s + R1 + R2 = N * P1 * Q1 + N * P2 * Q2 + N * P3 * Q3 + N * P4 * Q4

    这个简单模型说明了上述变量间的一些基本的关系,在实际操作时,可作进一步的修正,因为基金的营运比这更复杂,将受到更多因素的影响。

2.确立机动车辆的赔偿对象首先,应制订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风险)的有关法规,任何人如果被道路上使用的机动车辆导致身体损伤或死亡,必须由法院初审判获赔偿。而该损失或部分损失在判決生效后的时间内,相关责任人(比如保险公司破产、肇事司机或车主无偿付能力)因种种原因仍未能偿付者,由本基金在应负的有关法律责任內,向索赔者支付判定的全部或部分赔偿金。

在没有购买保险、没有续保、或酒后驾驶等违反保险条款的情况下,造成第三者的身体损伤或死亡,而且驾驶员或车主无偿付能力,法庭裁定驾驶员或车主应支付的赔偿金额由本基金支付,以解决受害人受伤后急需的住院费用、治病费用或丧葬费用等问题。

若肇事车辆在出事后逃匿,暂时无法查获或永久无法查获,为解决受害人或其家庭的燃眉之急,本基金可以用抚恤的方式向第三者索赔人支付赔偿金。但是肇事逃匿司机或车主一旦被警方侦破,而且肇事司机或车主有偿付能力,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外,他们还要承担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那么,本基金已经支付本应由肇事司机或车主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金,应该从肇事司机或车主中弥补。

如果保险公司破产倒闭,没有任何偿付能力赔偿第三者受害人,为解决受害人或其家庭急需的赔偿金,本基金负责处理未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申请,并支付给受害人赔偿金,但本基金不承担因保险公司倒闭造成第三者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3.确立机动车辆赔偿基金的额度。如果受害人伤残,其赔偿额度应包括年人均生活费、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国内同行业平均收入等。果受害人死亡,其赔偿额度应包括年人均生活费、劳动力年纯收入、家属处理善后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丧葬费、以及对家属的精神赔偿费等,至于最后向受害人赔付多少金额比较合适,要依据法庭所作的裁决而定。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妥善解决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本文旨在用实证、实例分析说明建立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赔偿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机动车辆保险赔偿基金的建立能够妥善解决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存在的问题。机动车辆保险赔偿基金的建立对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2003年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体现了以人为本、公平与便民的原则,为加快建立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赔偿基金提供了法律依据。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在建立机动车辆保险基金方面成功的经验为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赔偿基金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的借鉴,随着我国道路交通法规的不断完善、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机动车辆保险赔偿基金的建立的条件已经成熟。如果各级政府对机动车辆保险赔偿基金的建立予以政策上的支持、全社会都积极参与、保险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各级财产保险公司等部门的大力配合,那么,就能尽快建立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赔偿基金,为建立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作者简介:

袁建华(1960.10---  ),男,湖南益阳人,硕士,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副教授,主要从事保险理论与实务的教学与研究。

刘晓斌(1967.12---  )男,湖南攸县人,博士,广东商学院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数量经济学等研究。

 

参考文献

1. A.H Pellatt & D.J Ransom, Commercial Motor Insurance, Chartered Insurance Institute, 1991

2. Handbook of Motor Insurer’s Bureau, HK,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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