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美国移动通讯和网络协会统计,2003年,在美国使用手机的人数超过1. 48亿,而在1990年,使用手机的人数只有430万。
手机的迅速增加使许多人在驾驶时使用手机,但驾驶时使用手机有两种危险:首先,驾驶员打手机时视线不集中。其次,驾驶员用手机通话时,削弱了驾驶时的注意力,严重危害了其他驾驶员和行人的安全。大多数对驾驶员的研究表明,使用移动电话大大地削弱了驾驶员对危险的反应能力。
移动电话在我们的社会中起重要的作用,然而,提供方便的同时,应预防它所面临的风险。根据美国交通部提供有最新资料表明,2002年汽车碰撞车祸中。6.5%是由于疏忽驾驶引起的。疏忽驾驶包括谈话、吃东西、使用移动电话和其他无线设备等。
目前,有40多个国家可能限制或禁止驾驶时使用手机。这些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巴西、博茨瓦纳、智利、捷克、丹麦、埃及、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印度、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约旦、肯尼亚、马来西亚、荷兰、挪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南朝鲜、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土库曼斯坦、英国、津巴布韦等。在捷克、法国、荷兰和英国,驾驶员可以使用手提电话,但是,如果发现因使用手机造成汽车碰撞,就要罚款。在英国和德国,如果驾驶员使用手机造成汽车碰撞事故,就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支持限制驾驶时使用手机的人认为,驾车时使用手机分散的注意力大大超过其他干扰。用手机交谈需要很高的注意力,分散了驾驶员看清道路的视线以及驾车的注意力。2001年美国安全委员会的一项模拟测试中发现,驾驶员用手机交谈时看不清模拟交通信号是不使用手机交谈驾驶员的2倍。
根据研究而得出的结果表明,开车时使用手机是危险的。保险公司对837个使用手机的驾驶员进行调查,结果发现,46%的驾驶员使用手机时,汽车突然转到了另一车道,23%的驾驶员撞到了另一台车的后档板,18%的驾驶员几乎撞到另一台车,10%的驾驶员闯了红灯。
限制使用手机的反对者认为,要对驾驶员分散注意力所造成的后果进行教育。他们还认为,监管驾驶的现行法律应该更加严格地执行。公路安全保险学会的两项调查认为,严格执法是关键。
最新进展
企业禁止员工驱车联系业务时使用移动电话。2004年7月,加利福尼亚雇主协会建议雇主们制定使用手机的条例,要求员工使用手机联系业务时,把车停靠在路边。
2004年6月,印第安纳上诉法庭撤消了下级一个法庭的关于威廉斯起诉辛格莱裁决:手机生产商对于驾驶员使用其手机时,造成了汽车交通伤害事故不承担责任。
2004年1月,继哥伦比亚特区颁布法律以来,新泽西州成为第二个颁布法律、禁止驾驶时使用手机的州。新泽西州颁布的法律于7月1日生效,并规定,违者将罚款100-250美元。2003年有公共民意调查显示,85%以上的人同意这一法令,即使是使用手机的驾驶员也认为,驾驶员应该双手紧握方向盘。
纽约州于2001年颁布法令,成为第一个颁布禁令的州。该法律规定,驾驶员第一次违反,罚款100美元,第二次违反,罚款200美元,从第三次起,如果违反,罚款500美元。
全美交通安全局已呼吁各州禁止没有经验的驾驶员使用手机。而目前只有新泽西州和缅因州制定法律禁止初学驾驶者使用任何移动电话,而其他州(包括伊利诺斯州、马里兰州、密歇根州、明尼苏达州)没有颁布这样的禁令。
2003年6月,联邦和州公路安全机关颁布新的规则,要求对因分散精力的驾驶员造成汽车碰撞的事件进行报到。当局要求全美警察注意驾驶员是否分散精力以及分散精力的原因,如使用移动电话、收听电台广播等。目前只有16-17个州开始收集这方面的数据。
2003年12月,州公路安全联合会和全美相互保险公司对650名有驾驶执照的驾驶员进行了民意测验,结果表明,77%的驾驶员认为开车是安全的,44%的驾驶员承认开车时使用手机分散了注意力,还有69%的驾驶员承认驾驶时,收听电台分散了驾驶注意力。
手机生产商是否承担责任
虽然只有一小部分案件提交法庭处理,但是,雇主们担心其雇员驾车时使用手机谈论与工作有关的事情,造成事故而承担法律责任,在代理责任制度下,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期间的疏忽行为负有法律责任。同样,如果雇主没有把安全使用手机的规则告诉其雇员,也要承担责任。面对这一情况,许多公司已建立了手机使用规则。有些公司要求雇员把车停到道路旁或停车场,再使用手机联系业务。而有些公司则完全禁止雇员使用所有无线通讯设备。
2003年北达科他州出版的第6期《法律评论》中,乔丹•迈克尔律师拟文说,如果手机生产商没有向驾驶员开车时使用手机交谈时的危险提出警告,在理论上说,由此而造成的交通事故,手机生产商要承担责任。
这一理论认为,追究手机生产商的责任,类似于追究雇主鼓励或要求雇员在公路上使用手机的责任。追究手机生产商的责任将包括所有驾驶和使用手机的人,迈克尔注意到,一些汽车租赁企业已经在他们租出的汽车里放置了使用手机的警示,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译者单位: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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