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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国内利损险条款的改造
[作者:    时间:2003-12-23 10:30:46]

国内利损险目前使用的有两个条款,即相对于非制造业和制造业的利润损失险和机损利损险。纵观国内各家保险公司的利损险,几乎无一例外地参照人保八十年代初的翻译条款来制定的。从承保实务上来说,利损险也一直作为财产险的附加险种来做,即只有投保了财产险或机器损坏险的前提下,利损险才予承保。但从险种设计来说,利损险又不是财产险的附加险,它有自己独立的条款。虽然直接援引国外条款比较简便,但毕竟国内外的市场环境有一些差距,加上引进利损险条款时国内保险法尚未出台,部分条款已于现行保险法脱节。随着利损险的逐步开展,国内利损险条款的弊端也日渐突出。

一、国内利损险条款存在的问题
1、保险责任界定不明
现行的利损险条款保险责任包括:1、火灾、雷电、爆炸及意外的漏水;2、风暴、暴风雪、台风、洪水;3、飞机坠毁及其部件坠落;4、暴动、民众骚乱及恶意损坏。但同时条款又规定了"发生损失时,应有承保被保险人在上述处所的财产利润的物质损失的有效保险,并已在该保险项下取得赔款或已由保险人承认赔偿责任"。因此,虽然利损险规定了自己的保险责任,但实际上只有损失同时属于利损险和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时,利损险保单才可能得到赔偿。而国内目前使用的财产险条款一共有四个版本,财产险,财产一切险,财产基本险和财产综合险。这几个条款之间的责任也不尽相同。由此利损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也是随财产险保险责任的变动而变动。
其次,国内条款中,"暴动、民众骚乱"一直都属于除外责任。所以利损险虽然规定了此项责任,但实际上在任何承保条件下都无法得到赔偿,所以设置这项责任也是形同虚设。

2、条款结构混乱
随着国内保险产品开发的日渐成熟,国内条款的框架已逐步形成和完善。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国内财产保险条款的一般框架结构应包括:保险标的范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和争议处理等内容组成。对照目前的利损险条款,主要包括承保责任范围、总保险金额、定义、除外责任、总则、附录等几部分。存在着结构交叉、内容混乱、名称与内容不符等情况。承保责任范围实际上是保险标的范围,总保险金额实际上应是赔偿处理的内容。整个条款结构混乱,层次不明。

3、措辞不严谨
由于利损险条款是从国外翻译过来,从条款拟定的严密性来看,部分措辞显得不够严谨。如保险责任中的"意外的漏水"就是一个比较含混的概念,国内财产险条款中一般的表述是"水箱、水管爆裂",而不是泛指一切意外导致的漏水。"恶意损坏"也没有说明主体,而恶意损坏可以来自被保险人本人的恶意损坏,也可以是来自被保险人的雇员或第三方的恶意损坏。而且国内绝大多数财产险条款都将恶意损失列为除外责任,机器损坏险条款中也仅仅把"工人、技术人员"的"恶意行为"列为保险责任。
其次,一些条款也不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如总则中第一条"被保险人如伪报、误报或陷瞒任何重要细节,本保险单应予无效。"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效力的认定机关是人民法院,保险公司无权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所以这条约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索赔时效条款,利损险条款的规定也与现行《保险法》有冲突。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但目前的利损险条款规定的索赔时效仅为一年。
针对被保险人的欺诈责任,条款与保险法的规定也有抵触。利损险条款规定,"索赔如有欺诈,或如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的任何人以欺诈手段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本保险单项下的一切权益均应丧失。"但保险法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索赔的,保险人仅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两者的规定范围是不一致的。
对一些通用条款的措辞,目前的利损险也不够规范和完善。如被保险人义务条款、重复保险比例分摊条款以及代位追偿条款等等,与现行《保险法》的规定都不相吻合。

二、利损险改造的思路
1、利损险应形成独立的险种
利损险一直是作为财产险的附加险种来做的,但从条款设计上又有它独立的责任范围。而从附加险的设计角度来看,附加利损险应属于扩展标的类的附加险种,即扩展承保主险不保的标的。但这类附加险在设计上一般是以主险的保险责任为承保责任。所以现行的利损险既不是附加险,也不是一个独立的险种。要改变目前利损险条款的这种尴尬境地,要么变利损险为财产险的附加险(港台很多公司的做法),要么将利损险单独形成一个险种,但可以和财产险配套使用。很多业界人士认为,利损险只能作为财产险的附加险来做,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但其实这也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利润损失相对于财产损失,一个是有形损失,一个是无形损失。但利损损失和财产损失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只有发生财产损失导致业务中断而发生的利润损失,才会形成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关系。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日渐成熟和利损险业务量的扩大,作为附加险的缺陷必将显露出来。

通过对利润损失的成因分析,可以大致归为以下几种:
1、财产损失。如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与生产相关的被保险人财产损失后引起业务中断;设备损坏、中央生产自动控制系统瘫痪;电气、通风系统损坏;电梯或升降机的损坏等等;单一的生产线。
2、供应中断。包括公共能源如供电、供水、供气等能源中断;电信、银行系统故障;供应商包括元件、零部件、原材料或成品、机械设备供应商或修理商的供应阻塞;
3、电子系统故障。自动化设备或电脑系统、终端故障或被黑客攻击,数据丢失;网络服务商故障或互联网瘫痪;
4、人气原因。依赖客流量的企业,因市场或季节原因、气候、商店的地理位置等导致顾客减少。
设计利损险时,可将财产损失作为主险承保责任,被保险人因条款列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财产损失,直接引起业务中断而导致的利润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至于其它原因,可根据市场需求,有选择性地开设相应的附加险种。从国外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看,利损险的保险责任远远不限于财产损失项下的这些责任范围。如日本前不久推出的"世界杯天气险"实际上就是一种利润损失保险。世界杯赛期间,由于球队训练会吸引很多球迷,所以这些地方的旅店、饭馆和摊贩会从中受益。但6月正值日本的雨季,如果大雨滂沱,来看训练的球迷人数就会大为减少,商家的生意也会因此"清减"。保险公司就抓住这一人与自然的矛盾来拓展业务。"世界杯天气险"的具体规定是这样的:世界杯期间,如果这些球队驻地连续降雨超过3天,而每天的最大降雨量达到10毫米,购买保险的商家将获得500万日元(约合3.8万美元)的经济赔偿。这对我们改造利损险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其实现有的一些利损险的附加险也不是基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的。如通道堵塞条款、公众事业设备扩展条款、不具名供应商及顾客扩展条款、顾客/供应商条款等等。利损险应该形成自己独立的险种,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开设相应的附加险种,形成产品的一个整体系列。

2、确定以主营业务利润为承保标的
一直以来,利损险都是以被保险人的毛利润为保险标的。毛利润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在国内财务报表中也没有毛利润这一科目。理赔起来计算也比较麻烦,所以利损险的理赔也经常是一笔"糊涂帐"。为了使利损险的理赔有帐可查,有数据可依,建议利损险将承保毛利润改为承保主营业务利润。根据现行的财务制度和国内会计准则,主营业务利润也是最接近毛利润的,这样也便于和旧条款衔接。

3、开设相应的附加险种
机损利损险应该是利损险的一个分支,专门承保制造业因机器损坏造成的生产停顿而引起的利润损失。机损利损险可以作为利损险的附加险,如被保险人因机器损坏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直接导致利润损失,在该附加险项下就可得到赔偿。其它的如工资损失,审计师费用、租金损失等等,都可以作为利损险的附加险来做。随着利损险国内市场的发展和保险公司风险控制手段的进步,利损险的附加险开发一定有很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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