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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真正的受益人
[作者:    时间:2003-11-12 9:53:29]

 一张保险单引发纠纷

前不久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播出了这样一则案例:南京市某船务公司驾驶员陈伟驾驶本单位小车在一次出差途中不慎与一大货相撞,致使两车受损,陈伟死亡。经交管部门现场查勘,认定陈伟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伟的单位与陈伟的家属纪敏签定了一份补偿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纪敏抚恤金10万元,这其中包括给陈伟父母和孩子的抚养费。事过半年,纪敏在家里无意中发现了一张陈伟的人身保险单,是由公司为陈伟投保的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2万元。于是纪敏找到这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没有想到的是,这笔赔款早在半年前就已被人领取。保险公司解释,这是陈伟所在的船务公司委托某汽车修理厂领取这笔赔款,用以垫付陈伟肇事后的汽车修理费。

于是纪敏又找到船务公司。船务公司声称,当初双方签定的补偿协议中,其中有一条是这样的:“根据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陈伟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的受益人为船务公司......"。之所以有这么一条,船务公司考虑陈伟已经死亡,公司就不再追究陈伟的责任了。按照有关工伤事故的补偿规定,公司最多应补偿陈伟家属4万元。由于事故车辆的修理费恰好也就是2万元左右,厂方打算多支付6万元,就已经考虑用这笔保险金来垫付车辆修理费;其次,陈伟的这份保险单的保险费是由单位报销的,按照“谁出钱谁受益”的原则,这笔保险金理应由厂方领取。既然纪敏已经在协议上签了字同意了这条约定,就不应该再就这笔保险金提出索赔。

但是纪敏不这么认为。她表示,当初对协议上所说的“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不清楚,在协议上签字只是为了尽快能拿到抚恤金。现在看到了保险单上并没有这么一项规定,所以自己才是这份保险单的受益人。

两万元牵出连环赔

纪敏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后,将此事反映给了南京市保监办。南京市保监办经过调查后,认为保险公司在这个问题上比较草率,纪敏在丈夫身故以后要求获得赔偿金是她本身的权力,责成保险公司给予纪敏2万元赔偿金。在保监办的监督下,纪敏得到了丈夫的保险金。

一张保单却赔出了两份赔款,这可冤枉了保险公司。于是保险公司又将汽车修理厂告上法庭。在法院的调解下,汽车修理厂将2万元保险金返还给了保险公司,又向船务公司索回了这笔款子。船务公司原本打算再向纪敏索讨这2万元保险金,后经法院调解,船务公司觉得纪敏作为死者家属值得同情,就主动撤诉,放弃了对赔偿金的追诉。至此,围绕着2万元保险金的连环纠纷这才告终。

谁是真正的受益人

一起简单的赔偿为何会引起这样复杂的纠纷呢?本案中,受益人始终是贯穿整个案件的中心问题。船务公司认为谁交钱谁受益,纪敏认为自己才是受益人,保险公司是糊里糊涂地赔错了款。保监办的说法也值得商榷。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既可以和投保人为同一人,即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也可以表现为和投保人分离,即在投保时指定其他人为受益人。其他人既可以为法人也可以为自然人。本案中,由于陈伟的保险单注明的受益人为“法定”,而与被保险人具有法定关系的人无计其数,“法定”不能表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特定关系,所以只能视同未指定明确的受益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正)第六十四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这笔保险金应当视作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按照《继承法》的遗产继承顺序,陈伟的妻子、小孩、父、母四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这笔保险金。

其实,象本案发生的这种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但是此案中的受益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受益人。严格来说,本案已不是保险给付,而是遗产继承。遗产继承与保险给付是有区别的。作为遗产继承,继承人首先要清偿被保险人债务,其次还应按照国家法律交纳一定的遗产税。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所得。保险受益则不同,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是原始所得,受益人依法无偿接受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金。

寿险投保中的几个误区

误区之一 谁交钱谁受益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受益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交纳保险费的人。受益人是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受益人是合同的关系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只享受权利而无需承担任何义务。2、投保人必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受益人则无此限定,胎儿也可指定为受益人,不过须以出生时存活为必要条件。3、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法律要求在为他人投保时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因此,投保人通常局限于一定人员范围内。一般来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仅限于以下几种:(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与被保险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经被保险人同意为其订立合同的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而受益人并没有此限。指定受益人时也不限于以上几种类型。所以,受益人的范围大于投保人。投保人可以为受益人,但受益人不一定就是投保人。
投保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时即“谁投保谁受益”仅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形下:
1、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身体为自己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就是受益人;2、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身体为自己利益订立保险合同,经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和受益人可以为同一人。
在投保人为他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就不能认为是“谁交钱谁受益”了。

误区之二 变更受益人可以不经过保险公司
很多寿险保单持有者认为,变更受益人是自己的合法权益,是自己合法意愿的表示,所以,被保险人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就可以更改受益人,无须征得保险公司同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因此,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但变更受益人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经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否则变更行为无效。

误区之三 法定就是法定受益人
对于法定这一名词的理解,很多投保人包括保险公司都有很大的误解。从法律上来说,是没有法定受益人这一概念的。法定是法定继承人的简称。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可以①在保险合同受益人一栏中明确指定具体的受益人;②指定多个受益人,数个受益人可同时受益,也可先后享有受益权;③没有指定受益人,可推定被保险人为受益人,保险金则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按继承法继承。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受益人,身故保险金按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以《继承法》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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