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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的责任,保险公司能赔吗?
[作者:    时间:2003-11-12 9:51:45]

某六楼住户投保了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该户安装空调时,一工人施工不慎将一只铁锤掉落,砸坏四楼防雨棚及二楼不锈钢晒衣架。楼下住户向六楼提出索赔。六楼认为,自已在本起事故中负有连带责任,况且既然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该可以赔偿。遂在支付楼下损失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派人查勘了事故现场并了解了事故经过。对于此案是否赔付,保险公司内部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能赔。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要素,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第三者责任险应同时具备主观上"疏忽或过失",客观上"依法赔偿"。

相反意见则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被保险人与安装人员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被保险人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尽管保险责任中没有明确规定这种赔偿责任的情况,但是,除外责任既然是列明的,如果除外责任没有明确列明的话,而保险责任是总括责任,保险公司就该承担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起事故中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呢?此案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呢?

本案中,首先可以确定被保险人与安装工人的雇主是加工承揽关系。因此,被保险人与安装工人的关系不是雇佣关系,而安装工人与其雇主之间才存在雇佣关系。

从侵权责任构成的角度来看,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有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二是行为人的行为及其构件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第一,安装工人将铁锺掉落而造成损害,因此存在损害事实;第二,侵权行为的发生是由安装工人的过失所致,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保险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或过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被保险人对损害结果不负责任。

从加工承揽合同角度看,被保险人与安装工人的雇主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关系,并且安装工人的侵权行为是在其履行加工承揽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因此,被保险人对安装人员的过失不承担责任。

在侵权责任中,侵权人负连带责任是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共同侵权行为的要件是:第一,行为主件须为多人;第二,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第三,数个共同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被保险人对此损害结果事先是不可预见,不能预知的,所以被保险人对此损害不存在过失或疏忽。由于被保险人与安装工人之间不存在共同过错,被保险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对此损害被保险人与安装工人之间不构成共同侵权,被保险人无须承担民事侵权连带责任。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规定的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在其所居住的住所,使用、安装或存放其所有或租借的财产时,由于过失和疏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在法律上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本公司在本险别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在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时,虽然只规定了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员民事侵权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伤害的赔偿费用免责,没有明确规定保险人对安装工人民事侵权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伤害不负责任。但不能据此认为,安装工人等其他人也包括在保险责任中。保险责任范围只限定为被保险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员。保险人对第三者进行赔偿的前提是:第一,只对由于被保险人过失或疏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第二,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损失。显然保险人只对由被保险人造成的第三人的损害负责,安装工人不在保险责任规定的范围内。

因此,保险人只对被保险人本身的疏忽和过失造成第三人的损害负责赔偿,对由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承担方的行为造成第三人的损害,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本案中,空调安装工人是在执行职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因此,其雇主应对此侵权责任负责。受害人应向安装工人的雇主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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