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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两车相撞,谁赔谁
[作者:    时间:2003-11-11 16:31:58]

[案情简介]

  
某公司新购了一部货车和一部轿车,分别选择不同的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保险。货车在A保险公司,轿车在B保险公司,都投保了车辆综合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及其它附加险种。一天,货车不慎追尾与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毁。经认定,货车负事故全部责任。那么,是否判定应由承保了货车的的A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此次事故的全部损失呢?


[分歧意见]

  
意见一认为,货车追尾轿车,完全是货车司机的责任,因此,理所当然由货车的承保公司即A保险公司负责此次事故的赔偿,即货车和轿车的损失全部都应由A保险公司赔偿。


  意见二认为,机车险条款(保监发[2000]16号)责任免除第四条第(一)条款明确规定,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或其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很显然,货车和轿车同属同一被保险人所有,那么,根据这条除外责任的规定,A保险公司只需承担货车的损失,对于轿车损失没有赔偿的义务。B保险公司则认为,货车和轿车既然为同一被保险人所有,那么由于货车的责任也就是被保险人的责任造成本公司承保的轿车损失,就应该由被保险人自已负责。根据机车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只有损失由第三方造成并由第三方负责的,保险公司才可以先赔后追,行使代位追偿。如果保险公司赔偿了在事故中无责任的轿车,又该向谁追偿呢?显然货车不是可以实施追偿的对象。


  意见三认为,货车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A保险公司根据“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意外事故,相对方不构成第三者”的条款精神,对轿车的损失认定不属货车的第三者责任损失并作出拒赔是完全符合规定的。但承保轿车的B保险公司就此认定货车负事故全责,推断轿车损失只能由货车的所有者即被保险人自已承担没有法律依据。车辆损失险属财产损失保险,它是建立在“损害填补”的基础上的,即以填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补偿原则。轿车已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发生的“碰撞”事故又属车损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况且车损险责任免除项下并未有“与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发生碰撞”除外这一条款。因此,轿车完全可以按照单方肇事事故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结论和分析]

  在机动车辆的理赔实务中,常常会碰到这样类似的问题,即发生保险事故时,只有当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承担一定责任时,保险公司才予赔偿。对于事故中无责任的一方,保险公司往往会要求被保险人直接向肇事方索赔,而简单地以拒赔了事。其实这样做不仅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


    本案中,保险公司出具的两张保单,都承保了车辆的损失保险。根据车损险承保责任的本质和范围,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如“碰撞、倾覆”是包含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责任的。一般财产保险普遍将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行为列为承保风险的范围内的。因此,由货车造成的轿车损失即被保险人的疏忽所引起的碰撞事故是完全包含在保险人所承保的损失内的。


    其次,保险人不能向被保险人实施代位追偿的权利,这一原则由代位追偿的性质决定的。只有损失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才能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得向第三方追位的权利。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也有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他组成人员行使追偿权利的规定。之所以有如此限制,主要意义在于,如果保险人通过代位追偿拿回了被保险人通过保险所获得的赔偿,那么被保险人实际上就没有任何保险的保障。因此,被保险人为自已的疏忽所造成的损失而购买的保险,是完全有理由向保险公司索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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