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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欺诈案件的识别与防范
[作者:    时间:2003-10-14 21:10:22]

一、车险欺诈惯用手法

  随着车险业务的迅速发展,车险欺诈现象日趋增多,成为影响和制约当前车险健康发展的不良因素。车险欺诈形式多样,依照其具体情况,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出险在先,投保在后。
  这类欺诈案件的典型特点是:出险时间与保险起保日或终止日十分接近,且该保的险种一般均保全保足。其实施手段有两种:一是伪造出险日期。通过关系,由有关单位出具假证明;伪造、变造事故证明;单车事故肇事后保留现场,暂不报案,待投保后方按正常程序向保险人报案索赔。保险人即使去现场查勘,若不深入调查了解很难察觉。涉及人员伤亡,则通过涂改病历、发票及医疗证明的日期,以达到欺诈的目的。此种手法较为低劣,易为保险人识破,故高明的欺诈者少采用之。二是伪造保险日期。投保人串通保险签单人员,内外勾结,利用“倒签单”的手法,将起保日期提前,瞒天过海,混水摸鱼。有的车辆在到期脱保后要求保险人按上年保单终止日续保也属此类。

(二)移花接木,以假乱真。
  一是套用保险车辆号牌。当未投保车辆肇事后,将其换上已投保车辆号牌,再向交警部门和保险人报案。第三者人员伤亡事故,往往因保险人不去现场查勘,仅依照事故处理机关的证明及发票赔付,投保人则会串通事故处理机关偷梁换柱,提供伪证。
  二是普通伤亡者冒充保险事故伤亡者。此类现象以第三者人员伤亡案件居多。其手法是将伤、亡、病、残的治疗费用,一并记在第三者伤亡者名下,然后持医疗发票向保险人索赔。伤残鉴定时,被鉴定人采取故意伪装,骗取鉴定人的信任,或将被鉴定人移花接木,冒名顶替,致使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偏高,以骗取更多的保险赔款。
  三是除外责任事故伪造成保险责任内的事故。车险条款规定了多项除外责任,当被保险车辆肇事是因除外责任引起时,投保人会想方设法,不择手段,将其“转化”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无证或酒后驾车人员,由他人顶替报案;未投保自燃险的车辆发生火灾后伪造火灾起因;车辆撞伤家庭成员则虚报为非家庭成员等。

(三)伪造假案,制造损失。
  一是超额投保。投保人以高于车辆实际价值的金额投保,以期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取高于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赔款。如旧车超额投保后将车坠毁或纵火焚烧,故意毁灭车辆,以图诈赔。
  二是虚构事实。投保人伪造有关证明、死亡鉴定书,利用假医疗发票,假诊断证明等向保险人索赔;或将保险车辆私下转卖后谎称被盗,诈取保险赔款。

(四)一次事故,多次诈赔。
  包括一次事故向一个保险人和向多个保险人多次索赔。由于许多基层公司“重承保、轻理赔”、“重业务、轻管理” 内部管理混乱,理赔制度不健全,特别在当前车险市场激烈竞争的形势下,为抢夺业务,争取客户,保险人往往委屈求全,对投保人网开一面,仅凭其提供的证明及发票即予赔付。一些欺诈者弄虚作假,伪造事故证明或涂改有关单据复印后不定期地向保险人索赔。同时,一次事故多险索赔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如车辆造成货损后,投保人可在车上货物责任险和货物运输险项下同时索赔。因保险人内部横向信息沟通不畅,投保人鱼目混珠,轻而易举。向多个保险人同时索赔主要利用重复保险进行保险欺诈。投保人将其车辆向多个保险人分别订立保险合同,并有意对各保险人隐瞒其重复保险的情况。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持各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分别索赔,以获取多重赔款。因欺诈者都是蓄谋已久,且各保险人均对投保人有关资料视为绝对机密,故保险人对重复保险的情况很难发现,欺诈的成功率较高。

(五)夸大损失,超损索赔。
  涉及至第三者死亡伤残案件的索赔金额一般较大。一些欺诈者挖空心思,篡改死伤者年龄或通过关系出具虚假的被抚养人年龄、人数及家庭成员的证明,以达到提高索赔金额目的。有的投保人平时不注重保养车辆,待车辆出事后一并修理,通过勾结定损人员或修理厂家,擅自扩大修理范围,将不属于保险事故的修理费用纳入保险损失。

  二、车险欺诈的防范与化解
  通过对以上欺诈手段的分析,遏制车险欺诈行为的发生,必须进行综合治理,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对策,有的放矢,杜绝骗赔。

(一)规范承保业务,提高承保质量。
  承保把关不严,是造成欺诈行为得逞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车险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业务监管滞后无力,内控机制相对薄弱。加之目前车险代理人操作混乱,导致车险业务质量滑坡,给欺诈者造成可乘之机。因此,应加强对承保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训,落实核保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在实务操作上,严格按照承保业务操作规程,对投保车辆进行风险评估,做到“一车一单” 并注明车辆发动机号;车损险一律按规定折旧承保;对末办理行驶证的新车,不予承保盗抢险。尽快普及电子化签单,运用计算机进行承保信息管理。风险防范需从承保抓起,以防“病从口入”。

(二)加强现场宣勘,全面深入调查。
  理赔是保险人处理保险案件的重要程序。查勘定损则是车险理赔的关键。而保险人普遍“轻查勘、重定损”。车辆发生事故后,不去现场查勘,而是让保户直接将车移送至修理厂定损,这样,给欺诈者在时间和空间上就留有充分的作案机会,一些本来能够发现的欺诈案件也不能及时识破。其次,赔付金额,过分依赖有关单位的证明:如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凭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人员伤残鉴定,依据法医或医院的鉴定书;对于被抚养人的情况,仅凭乡政府或派出所的证明。而在实践中,由于上述单位都不是经济责任的直接承担者,加上种种原因,有些证明会与事实不相吻合,甚至会有很大的出入。保险人如不通过其它途径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就很容易为欺诈者所蒙蔽。因此,保险人应加强查勘力度,提高事故第一现场查勘率,全面了解,调查取证,以获取及时准确的信息。对于肇事车辆,一律核实其发动机号以“验明正身” 在计算和审核赔款时,要认真核查各种单据的真实性。对于伤残者的医疗费用、伤残者的伤残等级、伤亡者及被抚养人的年龄及家庭成员的情况以及车辆转卖、转让及变更用途等情况,认真审核,去伪存真。其次,建立索赔档案,并通过计算机在各保险人之间联网,一致抵制欺诈行为。

(三)联台社会力量,加强部门合作。
  车险案件处理程序较为复杂,专业性、技术性强,涉及面广,需要辅之医学、法律、财会等多方面的知识。火灾、盗窃等案件还涉及消防、公安等部门。保险人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胜任以上大量的工作并做出正确的裁断,这就给欺诈者打开了方便之门。因此,保险人应积极主动依靠社会各部门的支持和协助,大力加强与医疗、公检法等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和作用,从各个方面开展深入细致的工作堵塞漏洞,共同查假打假。

(四)坚持有法必依,打击欺诈活动。
  目前,保险人在发现欺诈案件后,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以拒赔或注销保险合同了事。这种消极的宽容态度导致欺诈者法律意识淡薄,是诱使保险欺诈的重要原因之一。现行的《保险法》及《刑法》一百九十八条均对保险欺诈行为作出了规定,明确将保险欺诈行为以保险诈骗罪论处。且《刑法》还规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因此,保险人应严格贯彻执行《保险法》及其它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与保险欺诈作斗争。对于欺诈行为决不姑息迁就,应积极向有关部门揭发、检举,要求对欺诈者予以行政或刑事处罚,使欺诈者受到应有的制裁,以儆效尤。同时,大力宣传普及《保险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使社会各界尤其是投保人对车险有正确的认识,自觉地遵法守法。

(五)建立举报制度,实行奖励措施。
  建立保险欺诈举报制度,全面收集信息,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广泛接受监督,对揭发、检举欺诈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挽回保险损失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使保险欺诈行为成为众矢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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