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已获部分赔偿,保险人如何赔付?
案情简介:某日,被保险人甲驾驶一大货与乙车相撞,致本车车损、驾驶员死亡、车上人张某、李某受伤及货损。经法院判决,甲在本次事故中不负责任,由乙赔偿甲的所有损失。乙已交付15万元赔偿了驾驶员、李某的损失及货损。其它损失乙仅支付47,000元,剩余部分已无经济偿付能力。甲遂向我部提出先赔后追。具体损失有:1)车上人张某医疗费等损失计12万元。2)车损117,387元,施救费1,000元,停车费900元,交通费7,721元,共计117,008元。
保险情况:A险保额10万元,D险1万元/人。其中A险未保足,新车购置价为13万元。
核损如下:A险80,790.91(含A险施救费),已扣残值24,996.6元。(停车费及交通费不属赔偿范围,故剔除)。D险损失已超过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承担1万元。
问题焦点:1、D险是否适用代位追偿原则?2、保险人应如何计算赔款?
首先让我们分析一下代位求偿原则。《保险法》第44条对此作了如下表述:“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代位求偿是指保险标的遭受因第三者所致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支付赔偿金后,相应取得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因此,保险人实施代位求偿权,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前提条件:一、保险责任与民事责任竞合。即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可以依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同时,该项损失因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被保险人也可依照民法中的有关规定,向致害人请求赔偿。二、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是已依照保险合同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如何界定第三者的责任的问题,对能否产生代位求偿权十分重要。本案中,依据法律规定,甲某的损失应由乙负责赔偿。根据保险的损失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的原则,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前提条件和最高限额。衡量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被保险人是否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该案中,车辆所有权属甲,如甲未从乙处获得赔偿,则甲将承担本车车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车上人张某的损失,法律判定由乙负责。被保险人甲既然依法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就不存在经济损失,对该项损失也就无索赔权。因此,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对车上人张某已不具保险利益。“保险标的”应指甲的汽车,而非车上人张某;保险标的的损失即指保险车辆的损失。由此得出:责任险应遵循“无过失、无责任”的赔偿原则,而不适用代位追偿原则。在本起事故中,甲对张某的损失不负法律上的责任,也就无需对张某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假设D险可实行代位求偿,则D险赔款1万元必须由甲支付给车上人张某。而被保险人甲在本起事故中属无责任。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1999]27号)中“无过失责任条款”,“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在保险限额内计算赔偿”。如被保险人未投保无过失险,对因无过失而支付给第三者的损失就无法得到赔偿。D险(车上责任险)属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种,针对车上人员目前尚未开办无过失责任险,则保险人不承担甲因无过失造成的对张某的赔偿。因此,保险人实施代位求偿确定赔偿的范围,只险于保险标的的本身损失。
其次,对于此案中乙已支付的47,000元,应如何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呢?《保险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在计算赔款时应将47,000元进行分解,具体步骤如下:
- 先计算出在正常情况下A险的赔款:
车损 + 施救费 = 80,79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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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146.85元--------- F |
- 分解已获赔款47,000元。其中含有①A险赔款即保险部分62,146.85元,②因未保足分摊及扣除残值等视作被保险人自保部分:117,387+1,000 – 62,146.85 = 56,240.15元,③停车费900元,④交通费7,721元, ⑤张某医疗费等损失计12万元。上述①②③④⑤在47,000中所占金额(详见下表):
注:⑥= ①+②+③+④+⑤ =247,008元;
⑦= 47,000元;
47,000元中含有: |
保险部分:①/⑥×⑦ = 11,825.13 |
A |
自保部分:②/⑥×⑦ = 10,701.22 |
B |
停 车 费:③/⑥×⑦ = 171.25 |
C |
交 通 费:④/⑥×⑦ = 1,469.13 |
D |
张某损失:⑤/⑥×⑦ = 22,833.27 |
E |
- 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车损及施救费金额 :F –A = 50,321.72元。
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50,321.72元后,以权益转让书形式,从甲方取得向乙方追偿该金额的追偿权,其它不足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向乙方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