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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我国投资型保险发展的七大因素
[作者:    时间:2003-11-22 20:13:31]

张 念

内容摘要:我国各家人寿保险公司都先后推出了自己的投资型保险,且销势似乎较好,但从宏观、微观经济环境考察,现阶段我国似乎还缺乏适宜投资型保险持续发展的宏观环境和微观条件。宏观上,没有比较成熟的信息披露制度;无严格、成熟的政府监管体系;缺乏较为成熟的投资环境;不合适宜的税收环境;微观上,保险公司的体制;相应经营技术手段;公众的投资型保险的消费理念等,均制约着我国投资型保险健康发展。

主题词:保险 投资型保险 发展
无比较成熟的信息披露制度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重大缺陷,应当说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相对来说是比较严格、周密的了。但是,就是在这样严格的证券市场上,不真实的信息常常也是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各种信息披露的法定刊物上。我国证券市场披露信息的失真,已多次导致市场混乱,震荡,甚至在一度时期,相当程度上动摇了市场基础。人们不时对证券市场失去信心导致证券市场曾今一度萧条。可以说我国证券市场所出现的各种问题,无不与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相关。财务、审计的舞弊行为,使陷入严重亏损的上市公司"盈利";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大事项,往往在信息披露时被"遗漏"。有的经济学家认为中国的股市是一个"赌市",甚至"比赌市不如",可见我国证券市场的问题之严重,然而,我们并没有从法律的角度予以严格规范,使那些负有责任的人承担起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起步较早、各种规章制度、法律制度的证券市场情况如此,其他市场的情况就可想而知了。

保险市场的情况怎样呢?可以说我们的保险消费者对所投保公司的情况几乎是一无所知。事实上,至今尚无与保险市场匹配的信息披露制度,更谈不上成熟的信息披露制度了。纵使保险市场存在信息披露制度,从制度上如何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从我国的情况看,也是一件任务艰巨的工作。而不真实的信息披露,对保险市场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从保险消费角度看,不真实或被歪曲了的信息,常常误导投保人选择投保公司,做出不正确的投保决策。当前保险市场上误导投保人的现象就是信息不真实,缺乏信息披露制度的深刻写照。投保人在不真实的信息诱导下,常常是"投保了这个险,遭了那个灾"。

其次,投资市场信息不真实,又常常导致保险公司不能正确、科学地进行资金运用,从而难以保证公司获得可靠的投资收益。尽管我国有的保险公司极其乐观地公布了自己的投资收益业绩,但是,这些业绩的可靠度,以及是否能继续维持这样的业绩,还有待时间的检验和长期观察。毕竟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并不那么令人乐观。

第三、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常常成为公司舞弊、违规操作的诱因,为不法、违规行为留下了活动空间。信息极度不对称的最终结果将导致包括保险市场在内的整个市场体系的混乱,甚至崩溃。事实上,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投保人往往处于信息的劣势一边。投保人往往难以获得公司内部的各种真实信息,特别是关于公司的财务、资金运用信息。这可以从日本近年来的保险公司破产案中可见一斑。在日本,那些宣布破产的公司,在宣布破产前的所有财务报表均处于"正常状态",只是在宣布破产时,广大的投保人才知道公司的财务早已潜伏危机,但在此之前并没有如实通告投保人。而今天日本保险市场处于崩溃的边缘,市场信息失真才是真正的罪魁祸首。

由于投资型保险直接与公司的资金运用相联系,因此,如果没有成熟的、真实的信息披露制度,则很难保证投保人获得真实的信息,确保投保人的利益。而这一切又必须以科学的财务会计制度为条件。而我国的财务会计制度的缺陷以及操作过程中的种种违规、违法行为等,可以说是有目共睹,世人皆知。

无严格、成熟的政府监管体系
严格、成熟的政府监管并不简单是政府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还包括政府对证券投资在内的其他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现实而理智地评价我国政府监管体系,不得不承认还存在着许多弊端。计划经济残余下的政府作风以及习惯于直接以计划形式干预市场的工作方法等,制约着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如上市公司的配额制;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计划分配制等。致关重要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也才刚提到议事日程;保险公司的信用等级评价尚为空白,……。

另一方面,严格的费率管制政策,限制了保险公司开发新产品的动力。管制费率的另一结果之一就是产品趋同化。产品趋同化的结果是各个公司的负债结构趋同且单一,难以形成各具特色的目标市场,而这直接危及着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更为严重的是,我们的政府监管机构,常常不是消费者的代言人,在相当程度上是保险公司的庇护人,扮演着保险公司保护伞的角色。事实上,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似乎是我国保险监管机构的首要任务。

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投资者的投保人的利益是否能够真正得到保护,实在令人怀疑。

缺乏较为成熟的投资环境
投资型保险赖以发展的条件之一是比较成熟的投资环境。保险公司积累下来的保险资金,依据资金固有的习性,应以追求保值增值为己任。投资型保险所积累的资金更应如此。但这必须以具投资价值的投资工具为载体。目前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被严格限制,尽管这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且我国保险监管部门也在研究如何分步骤地放宽保险公司资金的投资运用范围。但是,我国"股市舞弊"与"基金黑幕",令人不得不对保险资金投资运用的安全忧心重重。一方面政府对保险企业的不动产投资等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如何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规避投资风险,国内保险业似乎还没有起步,甚至前期研究也尚未涉足,这一切都有碍投资型保险的发展。

而投资渠道多元化所带来的较高回报率和较低风险性是投资型保险发展一个重要动力。在保险业发达国家,投资型保险高速发展是与其投资方式多样化、灵活化同步的。如在欧美国家,保险公司既可以直接购买外部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组合,也可以自己设立基金并由自己全资附属的基金管理公司或与其他证券公司等组建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保险公司实际上已经完全进入了投资基金领域。各种金融衍生工具为保险公司抵御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而在我国,目前保险资金的证券投资,被限制在间接投资范围,以购买外部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组合为主,直接自己设立基金尚停留在研究阶段。而规避经营风险的金融衍生工具,在我国几乎尚为空白。因此,7我国当前却并不完全具备投资型保险健康发展的投资环境。

不合适宜的税收环境,
当前限制我国投资型保险投资收益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现行的税收政策。目前市场上各家保险公司在宣传保险,销售保险时,或多或少地向客户宣传,保险具有规避税收的作用。事实上,至今我国老百姓都没有享受到发达国家那种税收优惠。

从目前的政策面看,投保人只能用缴纳完个人所得税后的收入购保险。在保险业发达国家,投保人之所以能通过投资型保险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相当程度上依赖于所谓递延税收制度。所谓递延税收制度,指投保人购买养老性质保险的保费支出可以从本期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但在年老获得保险金给付时,列入当时的应纳所得税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投保人本应在年轻时候缴纳的所得税等,通过保险机制的传导,被相应地推迟到了年老时期。如果年老时期收入不高,就可能少缴甚至不缴所得税。因此,站在消费者角度看,这种递延税收制是老百姓合理避税的个人收入安排制度,而我国至今并没有这样的税收制度。

不仅如此,我国保险消费者甚至连现行法规规定的,本应享受的税收优惠也没有享受到。如金融企业买卖有价证券的差价要缴纳8.2%的营业税,而公司性质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却免征营业税。事实上,个人投资型保险与证券投资基金有许多类似之处,但因其以保险形式出现,从而没有享受到与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税收政策。这样,在我国,经过保险机制的传导,不仅没有减轻保险消费者的税收负担,且还使增加了其税收支出。因此,可以说,现行税收政策是阻碍个人投资型保险迅速推广的重要因素之一。

体制障碍
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态,目前除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均为股份制。但仔细考察这些股份制公司,到底有多少"股份制"的元素,值得怀疑。因为,这些所谓的"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绝大多数股份均为政府或政府的部门控制,可以说,这些保险公司是"形式上的股份制,本质上的国有制"。这样,股份制所具有的各种体制优势被削弱。作为企业的保险公司本身应以利润为中心,对股东负责,对广大投保人负责。但这些企业目标被淡化。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裂变为"对政府负责,对政府的监管部门负责"。

公众缺乏正确的投资型保险的消费理念
保险是地道的舶来品,国民对保险的理解、认同是近几年的事。是否社会公众已经充分接受了保险本身的理念了呢?尽管我国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比十九世纪90年代改善了很多,但如果仔细观察身边人们对保险的议论,这似乎还不能作肯定的回答。要受长达30年计划经济条件下保障观念制约的我国社会公众,在几年的时间里就完全接受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保险观念,似乎不那么现实。因此,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国民的保险意识还任重而道远。经济体制处于转轨期的我国,更是"路漫漫兮忧其远"。

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之所以钟情于投资型保险,其动机似乎值得怀疑。保险本身是一种安全保障的财务安排,并不是基于利润或投资收益的资金安排。因此,原始或初级的保险消费,或者说最初的、理性的保险消费观念是以保障为基本出发点的。而这正是初级阶段所需要的保险消费观念。但是,基于"快速致富"、"跨越式发展"等的诱惑,人们对投资型保险的消费似乎也打上了那种"多、快、好、省"的致富烙印,投机致富的保险消费观念,使得投保人似乎难以承受投资型保险可能给保单持有人带来的"亏空风险"。"赢得起输不起"的心理,使人担心其会给保险市场予以沉重打击,这似乎有那么点杞人忧天,但也不无道理。

保险公司缺乏相应经营技术手段
投资型保险的经营,除了必要的客观市场环境外,其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手段的要求也较高。投资型保险的经营技术,不仅要求有比较成熟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更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具有较高水准的精算技术支持以及成熟的销售渠道和高水平的销售队伍。遗憾的是,至今我国的保险精算技术尚处于"初级阶段",还谈不上成熟,更谈不上高水准的精算技术。我国保险业依据自己积累的统计数据制定的、对寿险经营至关重的"生命表",在实际使用中尚存在种种重大问题,就足以说明我国精算技术的水准。而寿险营销市场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如对条款解释的误导、不如实向投保人说明除外责任条款以及营销员自身保险知识的修养等,都足以证明当前我国保险市场还没有形成一支高水平的营销队伍,而保险中介市场本身的不完善以及市场竞争的种种违法行为等,足以证明保险市场的营销渠道还不足以支持投资型保险的科学、持续、稳健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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