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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车辆肇事,车主是否有责任?
[作者:    时间:2006-12-17 23:10:38]

车主的汽车被盗,而小偷在驾驶被盗车辆的时候发生了车祸,肇事者理所当然的要承担肇事所引起的赔偿责任,那是不容置疑的。问题是,车主对被盗车所引起的损失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日本,法院针对这类事件所做的判例各有千秋。本文介绍的是其中一件比较典型的案例,读者从中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事实概要  Y1(盗车者,被告)驾驶盗来的汽车在广岛县的国道上行驶,当时车的时速为90公里。由于Y1没有注意到正在横穿马路的A(受害者,诉外),刹车不及,造成A当场死亡。  Y1所驾驶的汽车是自己的远房叔父Y2(车主,被告)的汽车。Y1趁夜色潜入Y2的家中,盗取了汽车钥匙。然后驾驶盗得的汽车在公路上造成这起交通事故。  Y2在购买汽车的同时和Y3(财产保险公司,被告)签订了“自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它是一种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强制保险)和自动车综合保险(任意保险)。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Y2每年都及时对合同进行了更新。  由于Y1是违反法律实施盗窃行为,以不正当手段窃取Y2的车辆,在使用被盗车辆时肇事,因此,对Y1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民事上的侵权责任是不容置疑的。  因此,X(A的法定继承人,原告)提起诉讼。X根据日本民法第709条的规定,对Y1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同时,X还根据《自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障法》第3条关于车主提供车辆给他人运行(将车提供给他人驾驶)责任的规定,以及Y2具有车辆所有者有懈怠车钥匙保管的过失,应该对造成损失的不法行为负责为由,将加害车辆的车主Y2也列为被告,同时提出了损害赔偿的请求。由于Y2的车辆所参加的强制保险是Y3所经营的保险,根据日本汽车保险的法律规定,受害方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因此,将Y3也列为了被告。  广岛地方法院在审理后认为,Y1应该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Y2、Y3对损害结果不负责任。  争论的焦点  1.Y2是否应当承担提供车辆运行的责任?  2.Y2有没有懈怠妥善保管车钥匙的过失?  评述  1.提供车辆运行责任的问题  根据日本汽车保险方面的法律规定,车主如果将车辆提供给他人运行,目的应该是为车主提供方便或利益。例如,车主年迈不能驾驶,请人为他驾车送他上医院等情况下,如果发生事故,车主是具有责任的,但是其责任可以由强制性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来代为承担。但是,如果驾驶人员在车辆运行时,对运行的前方没有履行观察和注意义务,具有十分明显过失的话,发生损害结果应该由肇事者自己承担。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车主是否应该对这起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取决于两个构成要件。第一,车主对提供给他人驾驶的车辆是否具有支配权和控制权?第二,车主对提供给他人驾驶的车辆是否具有运行利益?换句话说,将车让别人驾驶,车主是否能从中得到利益。从上文所举的事例中可以看出,由于车主年迈而请人代为驾驶的情况,根据事实可以判断出车主对该车是具有控制权和支配权的,并且车主请人代为运行的结果正是为实现车主自己的利益,所以可以判断车主是具有运行利益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车祸的话,车主是具有责任的,该责任应当由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来代为承担。  反过来看,如果车主对该车不具有控制权和支配权,并且不具有运行利益的话,这种情况下,由于他人的过失所引发的车祸,车主是不应该承担责任的,而且该责任也不应当由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来代为承担。  2.妥善保管车钥匙的责任问题  至于本案中争论的妥善保管车钥匙的责任问题,由于Y1虽然是Y2的远房亲戚,但是Y1是通过偷窃的方法取得车钥匙,Y2并不存在懈怠妥善保管车钥匙的过失。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车主存在懈怠妥善保管车钥匙的过失,而被认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判例并不少见。在名古屋地方法院的判例中,车主在路边停车,没有将车钥匙拔下,车门也没有关上。车被盗后出事,车主被法院判决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同样的判例,在札幌、京都、大阪地方法院的判例中也能觅得。但是,也有一部分法院,对上述内容比较相同的案件却做出了相反的判断。笔者对本案广岛地方法院的判断表示赞同。  由于,与本案比较相似的案件在国内也时有发生,那么,本案的处理方法或许能给国内的保险业同行和消费者带来一定的启发。  (说明:在日本判例介绍中,一般以X来代表原告,Y来代表被告,而诉讼外的人物则用A,B,C……来表示)作者:沙银华摘自《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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