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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指定受益人 如何确定继承人的保险金份额
[作者:沙银华    时间:2006-12-17 23:10:01]

在以被保险人死亡为条件给付死亡保险金的人寿保险中,都必须指定保险金受益人。也 
可能投保人自己为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是,如果没有指定保险金受益人的话,按照日本 
寿险条款的规定,可以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中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 
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 
人的;……”如果按照中国保险法的规定,上述情况的死亡保险金被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然后按照法定继承程序和比例将死亡保险金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在日本的法律中,没有将这种情况下的死亡保险金作为遗产来处理,而是将死亡保险金 
的请求权作为继承人的固有权利,而死亡保险金则是其固有财产。这样处理的理由是,如果 
将保险金作为遗产的话,若被保险人生前负有债务,该死亡保险金就有可能被作为遗产用来 
清偿债务。为了保护保险金受益人的利益,日本保险法律没有将其列入遗产范畴。 
  事实概要 
  A(投保人,被保险人)同Y(保险人,被告)签订了一份寿险合同。该寿险合同是储 
蓄型的两全保险,是以A自己为被保险人的合同。其中有当被保险人意外死亡时,其死亡保 
险金为1000万日元。当时,投保人没有在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里填写任何内容。也就是 
说,投保人在当时没有指定保险金受益人,但是在该栏目的边上有一行印刷的注释,内容 
是,“如果保险金受益人是继承人的话,不必填写”。 
  A于保险合同签订之后的第三年,在一场事故中死亡。 
  该保险的条款规定,“没有指定死亡保险金受益人的,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给付死 
亡保险金”。按照该规定,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拥有死亡保险金的请求权。 
  A的法定继承人有,A的丈夫X(原告),以及A的9名兄弟姐妹,共10名。 
  Y按照条款的规定,将1000万日元的死亡保险金平均分为10份,每一份为100 
万日元,支付给了10名继承人。 
  X表示有异议。X向Y主张,按照条款的规定,在没有指定保险金受益人时,死亡保险 
金的请求权属于法定继承人。那么,拥有死亡保险金请求权的是被保险人死亡时,也就是保 
险金请求权发生时的法定继承人,既然如此,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比例确定死亡保险金的请 
求权。换句话说,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来分配死亡保险金,由于X和A在法律上是夫妻 
关系,根据日本民法有关继承方面的规定,X应该得到四分之三的份额。该主张受到Y的拒 
绝。X遂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X在一审中胜诉。Y不服,向东京高级法院提起控诉。 
  二审法院判X败诉。X表示不服,遂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认为高等法院对Y 
的抗辩理由是否正当审理不尽,发回重审。事实上等于X胜诉。 
  争论的焦点 
  本案争论的焦点,也是日本保险界长期以来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就是,既然死亡保险 
金不属于遗产,而死亡保险金的请求权是属于受益人的,在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应该 
属于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那么财产不是属于遗产的话,要不要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来计 
算分配份额?在日本的保险实务界和理论界长期存在两种意见。一是,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的 
分配份额来决定保险金的分配(暂且称为“继承分配方式”),二是,按照继承人的人数平 
均分配(暂且称为“平均分配方式”)。在大量的判例中也存在上述两种不同的判决。 
  评述 
  ●一审和二审的判断 
  一审认为,本案中死亡保险金的请求权不是遗产,应当成为继承人的固有财产。当继承 
人是复数的情况下,个人不应当根据法定继承的分配方式来取得该项权利。但是,从被保险 
人A同继承人X以及其他继承人的经济上以及精神上考虑,除了X以外的继承人和A的上述 
关系是十分单薄的,所以,该死亡保险金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的分配方式进行。X应该取得死 
亡保险金的四分之三,其余的平均分配。一审采取的是“继承分配方式”。 
  二审则强调死亡保险金的请求权不是遗产,应当成为继承人的固有财产,按照法定继承 
的方式来分配法律根据不足。应该按照民法平均分配的原则进行。 
  ●最高法院的判例倾向 
  最高法院关于这类判例一共有三件。前两个判例是支持“平均分配方式”的。 
  第一件是,有关保险金受益人死亡之后,投保人没有及时重新指定或是变更受益人,法 
院判决以保险金受益人死亡时的法定继承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同时还认为,继承人是复数的 
情况下,不是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确定保险金的分配比例,而是按照日本民法规定平均分配方 
式保险金。 
  第二件判例和第一件判例是同一精神。本案则一改前两个判例的原则,支持“继承分配 
方式”。法院认为,投保人兼被保险人A在投保时,虽然没有直接填写保险金受益人,但 
是,根据投保单的注释,如果投保人准备填写的是继承人的话,那么没有必要填写,因为保 
险公司在格式上已经认可了,其保险金受益人是继承人。因此可以推论为A在投保时,其保 
险金受益人是指定为“继承人”的。如前推论,投保人的意思是将继承人指定为保险金受益 
人。既然继承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那么,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确定保险金的分配份额是合 
乎情理的。也就是说,X作为继承人的话,根据民法中的法定继承的规定具有取得四分之三 
的保险金请求权的资格。 
  ●对本判例的评价 
  从保险法的理论上,我们都已经承认在没有指定保险金受益人时,死亡保险金的请求权 
不是遗产,而是保险金受益人的固有财产权。其财产权的发生是基于被保险人的死亡而发 
生,它的取得是原始取得,不是通过继承而取得的。既然该财产权不是继承取得,而是在特 
殊情况下将该财产权指定给继承人取得,因此,不能像通过继承程序按照继承方式来确定继 
承份额那样分配保险金。 
  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确定受益人要尊重投保人的意思。由于投保人在生前没有指定保 
险金受益人,根据法律文书来确定保险金受益人是无法办到的,尤其是继承人是复数的情况 
下,最高法院根据被保险人与继承人在其经济上、生活上的紧密程度来推定与继承人的关 
系,是正确的。 
  如前所述,当没有指定保险金受益人时,而且继承人是复数的情况下,到底是采用“继 
承分配方式”还是“平均分配方式”,长期以来没有得到统一。最高法院虽然有过三个判 
例,但是前后判决也不一致,给保险实务和保险法的理论研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尤其是最 
高法院在对本案进行判断的时候,采取了迂回的方式,将本案发回高级法院重审,没有自己 
重新改判。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虽然力图通过此案给两种学说和实际做法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但是,不尽如人意的是,该判例没有能从保险法学的理论高度上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总结。 
  (说明:在日本判例介绍中,一般以X来代表原告,Y来代表被告,而诉讼外的人物则 
用A,B,C……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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