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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理应表里如一
[作者:沙银华    时间:2006-12-17 23:04:35]

前些日子,“重大疾病保险”遭到了消费者的质疑,引起监管部门的极大重视,发文提醒保险公司不要忽视消费者的利益。

  后又得知,南方消费者提起的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质疑的非保险事故诉讼案件,原告同保险公司达成和解。

  上述消费者质疑“重大疾病保险”的连环事件,其实已经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了。

  名不符实

  早在2002年4月,北京某保险公司就曾因“重大疾病保险”引起了理赔纠纷,使得不少投保人对这一险种的保障范围产生了质疑。“重大疾病保险”保的是治疗所需的昂贵医疗费用,还是因这些疾病的后遗症带来的财务损失?如果是偏重后者,这种保险的名称就是名不符实的。

  这里有一个简单的案例:投保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自己为受益人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公司的资料显示:“第一,若初次患十种大病之一时,先赔付20万元,身故时再赔付10万元;第二,保障的十种重大疾病包括:心脏病、冠状动脉旁路手术、脑中风、慢性肾衰竭、癌症、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严重烧伤、爆发性肝炎、主动脉手术。”

  4年后,投保人突发脑中风,随即住院,实施了脑开颅排除淤血手术。38天后出院,病情基本上得到控制,无重大后遗症。投保人请求支付疾病保险金,却遭保险公司的拒绝。其理由为,投保人的这种情况不符合保险条款上的赔付标准,不能获得赔偿,并且应当继续支付保险费。

  在该案中,“重大疾病保险”列举了十种重大疾病为保障对象,脑中风也是其中之一。问题是,分析该保险的条款,我们可以看出,该保险真正的保障对象不是该种疾病本身,而是疾病发生后的6个月,在专家医生的诊断下,该疾病是否产生后遗症,且必须是十分严重的后遗症。具体点说,就是患者必须是植物人状态,或单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或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使得投保人生活无法自理,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时,才能领取到重大疾病保险金。

  以一概全

  根据该保险条款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理解为:该保险中“脑中风”的部分,至少不是完整意义上的“重大疾病保险”,而只是疾病保险的其中一部分,应该被称为“重大后遗症保险”才准确。案中涉及到保险产品名称和内容不完全一致的情况,让消费者产生了误解和困惑。

  而从消费者投保“重大疾病保险”的消费意识来看,消费者的愿望是在疾病发生的时候,也就是最需要花钱治疗疾病的阶段,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给付,用来缓解经济拮据的状况,以求得迅速治疗疾病以免留下后遗症。当然,在病情已经初步稳定,后遗症明显出现之后,患者的经济也会发生很大的困难,但是,和急需大量的医疗费用相比,保险的保障作用应该首先关照前者,而非后者。

  再回过头看那桩非保险事故索赔案,消费者从日常的生活经验以及上述的诉讼纠纷中,体会出“重大疾病保险”的具体条款,不仅在脑中风的给付定义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其他疾病的定义中也存在着某种不合理的因素。因此,消费者必然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自我维权。

  在保险市场上,需方(消费者)历来属于“弱势群体”。对普通消费者而言,保险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行业,有些保险条款就像一本“天书”。发生由消费者提起的非保险事故索赔案,一方面说明我国消费者正逐渐成熟,他们开始拿起诉讼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也给了保险公司一个信号,由供方(保险公司)作为强势群体控制保险市场的局面已经开始松动,需方已开始积极参与市场了。这样看来,“重大疾病保险”到了应该重新审视的时候了。

  (作者系日本生命基础研究所中国室室长、主任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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