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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证据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作用
[作者:牟子健律师    时间:2006-8-29 17:54:31]

 

浅谈证据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作用

牟子健律师

案情简介:

200282日,李某之妹为其购买了“吉祥相伴定期保险”,保额为10万元,受益人是李某之子。合同约定:李某若因病身故,A保险公司应按保额支付身故保险金。此后,李某每年向A保险公司缴纳809元,连续交了3年。 2005年3月14,43岁的李某病故。李某去世后,其子作为受益人欲领取10万元保险金,结果A保险公司却以李某隐瞒病情为由拒赔。10月,李某之子将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围绕这10万保险金该不该发放,原、被告展开激烈争辩。A保险公司称,他们查看了李某病历,发现他生前患有肝炎、糖尿病、结石等病,在投保时却隐瞒了这些病情。A保险公司依据合同规定,可以拒赔。

  原告代理人称,A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李某在投保前患过这些病,更重要的是,保险合同约定,对40岁至45岁的被保险人免予体检,这意味着,被保险人不需要履行身体状况告知义务,A保险公司必须理赔。

律师点评:

    人民法院不是讲情理的地方,而是在确认证据效力的基础上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依法裁判的地方。很多案件,当事人都觉得自己理直气壮,有理走遍天下,但由于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无法出示有效的证据,或者由于自己所出示的证据存在着瑕疵,导致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具备证据的形式要件,而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从而造成自己败诉,很多人由此对法院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殊不知,败诉是由于自己对证据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而造成的。

请记住: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有证据支持的话要说,没有证据支持的话说了也没有用。

    同样,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很多当事人都觉得自己很委屈,或者觉得自己理所应当的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忽视了取得、出示必要的证据,败诉后情绪非常激动也就在所难免了。

    在以前的文章中,我重点讲了一些保险基本理论,如近因原则、补偿原则、保险合同条款不利解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等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涉及保险学基本原理,保险法基本原则与规定,也具体讲到了一些案件的实际解决办法与途径,都是广大代理人与读者比较关心的问题,在今后的案例分析中,我将进一步介绍在法院实际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具体案件的操作,主要涉及证据的确认、案件管辖、法条的适用等诉讼流程。

      本案中,案件的结果将根据各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对证据的质证来确定。

      A保险公司依据合同规定拒赔的依据是:他们查看了李某的病历,发现他生前患有肝炎、糖尿病、结石等病,在投保时却隐瞒了这些病情,即没有如实告知。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A保险公司应当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李某的病历,其中记载着他生前患有肝炎、糖尿病、结石等病的记录,以及何时看病、何时确诊等内容;

2、与李某的病历配套的其他医院证明,如挂号单、医生诊断书、药方、住院证明、用药明细单、住院小结、住院巡诊记录、医院检查检验书(X光片、CTB超记录等)、手术过程记录、ICU紧急抢救记录等等;

3、保险合同正本,证明保险合同中的李某与病历中的李某系同一人;

    注意,该病历无论是省市级的大医院还是社区、乡村等小医院出具的,都应当盖章以及主治医生签名。或者由这些主治医生亲自出庭做证。

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以及第十七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即,如果A保险公司自己提供上述证据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符合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的,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但法院是否就一定按照当事人的取证申请,替他去取证,这应当由人民法院来决定。

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从中可以看出,如果A保险公司未能在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或者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上述医院的相关证据,虽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但是被人民法院依法拒绝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如果是这样的话,A保险公司很有可能被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假设A保险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在法庭上出示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后,人民法院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后,确认有效的,将做出对A保险公司有利的判决。

当然,A保险公司对40岁至45岁的被保险人免予体检并不意味着被保险人就不需要履行对身体状况的告知义务,因为,如实告知义务是法定的义务。

以上,只是简单的介绍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证据规则的一般做法,以及如何适用证据的相关规定,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情况是复杂所变的,每个案件都有它自己的特殊性,从而导致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认定效力上的不一致,这都需要法院的审判人员、代理律师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个案处理。

也欢迎今后广大读者发来案例,我将根据具体案件来对每个案件的证据效力、举证责任来分析,以便大家来理解诉讼中的相关证据问题。

牟子健  律师

20060405

Tel: 13811934920        Email: mzj611@ 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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