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险公司正式保单的法律效力
牟子健律师 案例: C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多次找 A企业的厂长,希望 A企业投保财产保险,厂长说:“上保险可以,但你们得先把正式保单拿来,我们后付钱。”为了争取到这笔业务,C保险公司就先为 A企业出具了正式的保险单,保额100万元, 企业需缴纳保费8000元。A 企业收到正式的保险单后,却多次拒绝付费。5个月后,该地区暴雨成灾, A 企业被洪水彻底淹没。厂长找到 C保险公司,交给对方8000元,要求保险公司赔付100万保险金,理由是:我们有保险公司出具的正式保单,合同上约定了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负责赔付. C保险公司拒绝接受8000元,并拒绝赔付100万保险金,理由是:A企业一直未交钱,保险合同未生效。双方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 A企业拒不交钱,构成根本违约,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判决不予赔付保险金。 A企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后主持双方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C保险公司赔付50万元,A企业补交8000元保费。
我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付这100万元的保险金,理由是: 1、 依照《保险法》第9、10、12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中,企业想投保,保险公司也同意承保,也签发了正式的保单,保险合同就已经成立了。正式保单是承诺,保险公司应当信守诺言,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保险事故中属于自己责任范围内的,就应当赔付。 2、 本案有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保险法律关系,另一个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在保险法律关系中,本案保险合同已成立,对企业遭受的洪水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赔付,至于企业没有交钱,则属于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保险公司应另行起诉,要求企业交付保费。正是因为保险公司混淆了这两个法律关系,才做出拒绝赔付的错误决定。 3、 从民事诉讼程序的角度看,打官司重的是证据,本案中,C保险公司主张合同不成立,理由是对方一直没有交钱。但保险公司出具的正式保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标志,这是法律规定的,而不是仅仅由保险公司自己说了算的。举个例子:我没欠你钱,却给你写了一张“我某年某月某日欠你10万元,一个月后肯定还”的欠条,你如果去法院告我,究竟谁有理?我肯定会很被动,因为你有“欠条”这一重要证据。同样的道理,保险公司要想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话,那为什么要给人家出具正式保单?(正式保单中一般都有对方已付款的收据)所以只能怪自己管理不严了。毕竟,证据是诉讼之王。 4、 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看,本案中,保险公司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拿到这笔业务,采取先出具正式保单后收费的做法,这不但是不正当竞争,而且是违反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极易扰乱金融市场正常、有序的竞争秩序。您也许会问:“企业不交钱,不也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吗?那为什么不给它相应的处罚,比如判它败诉,让它也吸取教训呢?”这是因为问题的源头出在保险公司,它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同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也应加大力度,加强对金融市场运作的管理,特别是我国商业保险才刚刚开始,需要在“法制、有序、公平”的条件下打好市场化的基础,否则,保险公司为了盲目扩大市场份额,不择手段的招揽业务,导致以后纠纷不断,会降低商业保险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比较好的判决结果是:判保险公司败诉,只有让保险公司吸取一些经验教训,才能使它加强对自己的严格管理,以促进金融市场的良序发展。 综上,本人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100万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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