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钱该给谁
牟子健律师
案例:小甲是外地来京务工青年,所在单位给所有员工在B保险公司上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是单位,被保险人是员工,受益人为单位。半年后,小甲发生工伤,造成伤残,原基本工资每月800元单位正常支付,B保险公司将赔偿的6000元保险金给了单位。小甲去单位索要时,单位说:“这笔钱是保险公司赔给单位的,跟你没关系。你如果要赔偿金,每月就不发基本工资了。”小甲后来找到B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答复:“团体险索赔我们只对单位,不对个人。因为受益人是单位。”小甲以B保险公司为被告、单位为第三人向区法院提起诉讼,区法院判决B保险公司向小甲支付6000元赔偿金,由单位直接向小甲支付。
点评: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依据《保险法》规定,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原则”是国际惯例,因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如果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被保险人一无所知,那么投保人或受益人就会恶意串通,杀害被保险人瓜分保险赔偿金。而当投保人与受益人同为一人时,这种情况就更可能出现。所以,各国保险业在实际操作中,通常的做法是: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保险公司一般不予核保,或派私人侦探前去调查。本案中,单位为员工上保险是一种福利,它是建立在“保障、救助、优抚”遭受伤害员工基础之上的,是以员工为赔偿对象的,不是公司赚钱谋利的手段。现在,某些保险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往往对一些大客户让步过多,特别是在团体保险业务中,这为今后纠纷埋下隐患。本案中法院基于以下几点考虑:员工并不知道单位为其上了保险;保险赔偿金是一种福利,而员工是这种福利的真正享受者;如果赔给公司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保护被保险人原则,从而作出公正判决。 其次,程序上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永远是保险公司,表面上是单位不给钱,实际上是保险公司操作有误,没有直接将保险金付给小甲。因此本案中,被告是保险公司,而不是用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