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先生官司撞出两个焦点三条建议
牟子健律师
谷先生为新买的夏利轿车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一天,他驾车去汽修厂给车做保养,撞上厂里的电脑,损失1万元。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在汽修厂为由拒不赔付,谷先生诉至区法院。庭审中,保险公司援引了保险合同条款第五条“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发生损失不予赔付”及保监会的解释“修理包括保养”。谷先生表示,投保时保险公司根本没有出示过这种解释,也不知道有这样一个解释,而且此解释也并未附在合同内。经审理,区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两个焦点:1、修理与保养的概念双方有分歧。一般认为保养是为了防止车辆发生故障去修理而采取的预防措施;修理是当车辆发生故障时采取的行为。但保险公司认为:修理包括保养。当双方有分歧时,应当倾向于谁呢?依照《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的。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所以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就是按照“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原则”进行解释。这符合《合同法》中有关“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双方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规定。2、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这是本案的关键。本案免责条款第5条规定:“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发生损坏不赔。”何为修理?它是否包括保养?保险公司的合同中并未明确说明。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拿出保监会对车险条款的解释,称保监会认为修理包括保养,但此解释在投保时没有向投保人出示过。更重要的是,保监会对车险条款的解释与保险合同之间并未盖有骑缝章,以证明这个解释与保险合同是一个整体,以及证明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这一关键证据,保险公司拿不出来。那么按照《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就免责条款中“修理包括保养”对投保人明确说明,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条建议:1、建议保监会或保险行业协会以部门规章或行业规定的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在客户投保时,出示保监会对车险的解释,把此解释与保险合同正本之间盖上骑缝章,一同交给客户。只要是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涉及到对保险公司免赔条款的解释,那么这个法律规章就应当和保险单正本(它们之间盖有骑缝章)一起交给客户,以履行举证责任,证明保险公司就免赔条款已向客户明确说明。2、建议保险公司内部专设庭审反馈机制,及时将法院判决(如败诉)等信息反馈给公司,及时做相应的调整,使公司运营法制化,减少公司资产不必要的流失(如诉讼费、鉴定费等)。3、建议保险公司设立调解机制,对不能赔付的案例及时请律师对客户解释。这样,一来颇具人情味,二来可以减少很多客户由于不理解而产生的过激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