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编辑同志:您好,我想请教一个中暑算不算意外的问题。 今天夏天,南方炎热的天气气温创历史最高,我所属的建筑公司正在一处工地施工,我的同事在施工过程中突然晕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地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诊断为高温作业引起失水猝死。即:中暑引起死亡。这是否算是意外死亡? 我们建筑公司为我们每个职员投保了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合同约定:因为意外的原因致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人承担赔偿10万元的死亡保险赔偿金。我想问:中暑引起的死亡能否算是意外死亡?我们也请了律师,我方律师主张:在施工的过程中谁也没有预料他会中暑,虽然室外温度那么高,但是为什么偏偏只有他会中暑,别人都没事儿,可见这个结果是无法预见的,是典型的意外事件,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但是我们还是想问您一下,如果我们去保险公司索赔的话,能否得到理赔?
解答:保险理赔自始至终贯穿着四个基本原则,即: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近因原则、补偿损失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首先要确认该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即:该保险合同是否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具体讲,是否是有权签字人亲笔签的字,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否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着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情形等等。人民法院在确认该保险合同有效后,重点审查保险事故是否属于该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内,进一步讲:即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是否属于该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内,如果该原因属于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则不予赔偿,反之,判决赔偿。亦即近因原则的适用。
在本案中,引起被保险人死亡最直接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是中暑,“中暑”属不属于“意外”呢?你们主张:在施工的过程中谁也没有预料他会中暑,虽然室外温度那么高,但是为什么偏偏只有他会中暑,别人都没事儿,说明这个结果是无法预见的,是典型的意外事件。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在这里,让我们还是看看“中暑”和“意外”的定义吧。在《高级汉语词典》中,“中暑”俗称发痧,古称中暍。以出汗停止因而身体排热不足、体温极高、脉搏迅速、皮肤干热、肌肉松软、虚脱及昏迷为特征的一种病症,由于暴露于高温环境过久而引起身体体温调节机制的障碍所致。可见,中暑主要是由于自身体质上的原因,因为不注意防暑降温以致身体受到热气侵袭,时间一长导致自身生病,属于日常生活中的自然现象所造成的生理疾病。
“意外”在某些情况下是和“不可抗力”的定义是相同的,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认定意外的标准是:1、外来的;2、突然的,因为发生得很快以致无法预料的事件。即:引起事故的原因是出于自身以外的外在环境的变化,而且这个变化发生的是非常快的,短时间内一下子就发生了,以致于任何人都无法预料这个变化会发生,何时发生,发生以后如何应对。从以上对两个定义的分析以及从医学角度来看,中暑是因为自身体质差,以及不注意防暑降温而引起的疾病,从中暑到发病死亡,这期间是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不是刚刚一接触到室外的热浪就中暑了,更不是刚刚一接触到炙热的阳光就死亡了,中暑从酝酿再到最后的发病死亡是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因为身体内接触的外来热量必须积累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致病,这是需要一定时间的,不管这个时间长与短,反正不是发生在瞬间,即不是突然发病死亡的,作为在炎热的夏天里工作生活的人们,应当预见到在炙热的阳光下长时间暴露,而且不采取相应防暑降温措施是要中暑的这种可能,因此中暑的发生并没有急剧到超乎一般人的正常意料之外,因此,中暑没有满足意外的两个构成要件,不符合意外的认定标准,所以,本律师认为,“中暑”不属于“意外”,不属于该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内,因而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牟子健 律师 2004年12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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