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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抵押贷款的受益人为何是银行
[作者:    时间:2003-11-22 20:15:24]

编辑同志:

通过贵报我想向您反映一下买房中的烦恼和不解。 我正在分期付款买房,除了付房款以外,还必须缴数目不菲的保险费,交就交吧,可是第一受益人必须是银行,我觉得很不明白,很冤枉,明明是自己花钱买房,受益人还不是自己,我认为购房人的权利受到损害,为此我意见很大。我想很多购房者都有这样的经历和不解,希望贵刊予以解答。

读者:赵女士

赵女士:

其实,银行这样做不但合法,而且合理。
首先,把受益人写成银行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依照中国人民银行95年7月27日发布的“贷款通则”第11条: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因灭失而取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灭失包括物理上的灭失和法律上的灭失,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力,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和第三人,因此抵押权是一种物权,有物上代位性,抵押权及于代位物之上,如果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也灭失。但是,如果有赔偿金的存在,抵押权仍未灭失,也就是说:物理上灭失(仅是财产灭失)但法律上未灭失(权利未灭失)。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赔偿金之上,依物上代位原则,赔偿金仍得作为抵押财产。而在分期付款房屋买卖中,虽然购房人拥有了产权证,但产权证的他项权利中记载着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因此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屋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写成银行也就不足为怪了。

其次,如果购房人在尚未完全还清贷款的情况下占有了保险赔偿金,那么对抵押权人——银行,是极不公平的,且极易引起保险诈骗行为。这是因为,在一份标准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有买卖法律关系,借贷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保险法律关系,银行作为担保人,已经替购房者付了房款,而一旦购房者不能如期还款,银行就会承担呆帐风险。可见,银行尽了担保义务,就有一旦房屋意外灭失,毁损时,获得保险赔偿金的权力,因为此前银行与购房者之间有抵押合同。反观购房者,在没有付清房款的情况下,有房屋一旦灭失、毁损时,负有仍须还清银行贷款的义务。如果受益人是购房者自己,一来银行要向他追索保险赔偿金,甚至诉至法院,申请法院查封,扣押,拍卖,费时费利,浪费社会资源,二来如果购房者都与他人恶意串通,纵火烧毁房屋骗取保险金后溜之大吉,将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安定。所以,将受益人写成银行是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安全,效率”这一基本原则的。

因此,赵女士:先住房是您的权利,把受益人写成银行是您的义务。

牟子健 律师 1305157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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