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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利用代理保险侵占储户存款民事诉讼案有结果了
[作者:    时间:2006-12-14 12:58:52]

作者:樊涛

  敬告各位关心本案的网友,原告起诉银行(建行云南省分行)买保险(泰康保险公司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的民事侵权诉讼案,经过7个月的审理,今天法院的判决书下来了,结果如下: 

  原告:郭少琴,诉讼代理人:樊涛,原告丈夫。 

  第一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第二被告:中国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判决日期:2006年11月10日 

  送达日期:2006年12月13日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6)五法民三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贾军、审判员程国华、周星坪,书记员赵云莉) 

  判决如下: 

  一、依法解除原告郭少琴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签订的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 

  二、由被告中国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郭少琴已支付的保险金100000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郭少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10元、邮寄送达费人民币100元由两被告负担。 

  备注: 

  被驳回的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为: 

  1、 判定两被告合谋实施合同欺诈,侵犯原告知情权及存款财产权,利用虚假保险合同非法占有原告10万元存款,构成民事欺诈侵权。 

  2、 判定第二被告宣传出售的理财保险产品-----“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为虚假保险产品。 

  3、 判定两被告禁止销售非法的“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 

  4、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两被告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双倍返还,承担“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原告质疑法院的判决: 

  法院判决两被告败诉,返还10万元存款及利息,承担诉讼费,但却不给两被告不定性。没有定性如何能够定量?只是还钱了事,被告的民事欺诈及非法占有原告存款的法律责任不用承担?法院的判决书更象是调解书,法院刻意回避原告胜诉的理由。 

  判决书的判词有如下问题, 

  一、应该是解除第一被告强加给原告的“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而不是“解除原告郭少琴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签订的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原告与第一被告根本没有“签订”什么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没有签订,怎么解除?事实是银行利用掌握原告存款的便利条件强加给原告的所谓保险合同,是解除“强加”而不是解除“签订”的保险合同。 

  二、解除与第一被告的合同,怎么又让第二被告“返还原告郭少琴已支付的保险金100000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的利息”?而且不是存款利息而是“贷款”利息,这又是何故? 

  法院的判决回避原告主要的诉讼请求,而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却不给出任何法律和事实的依据,原告“胜”之不服,已明确表示“保留进一步”申诉的权利,准备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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