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本地媒体对本案的报导,来源:新昆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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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适用法律不当较真司机状告交警
新昆明http://www.newkm.cn2006-08-2514:35:07昆明日报字体:大中小
樊某的车停在路边,被交警开了罚单。可樊某对交警处罚他时适用的法律条款不认同,认为交警适用法律错误。较劲的樊某为此把交警部门告上法庭,昨天,该案的二审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今年3月14日下午6点55分,樊某驾车沿环城南路由西向东来到距北京路交叉路口100米左右时,因为口渴,他找了个比较开阔、没有禁停标志的路段靠边停车买水。“当我买完水准备开车时,3名交警拦住我,示意要进行检查,之后,其中一交警一言不发拿出处罚单就填。”樊某说,交警当场对他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为樊某因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停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予以罚款200元并记2分。当时樊某表示不服,在《处罚决定书》上写了“有异议”。
尽管不服,但樊某还是按规定缴纳了罚款。樊某认为,他违反的是关于机动车停车的相关规定,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进行处罚,可交警却用第90条对他进行处罚,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今年3月20日,樊某一纸诉状将对他进行处罚的交警一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交警一大队对行政违法承担法律责任,返还已缴纳的罚款200元,并赔偿他精神抚慰金200元。
官渡区法院认为“交警有权对实施违章行为的驾驶员进行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适用于一般交通违法行为,樊某实施违章停放车辆的行为系一般交通违法行为,故交警对樊某的处罚并无不当”,据此一审判决驳回了樊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樊某不服,将官司打到了昆明市中级法院。
昨天二审开庭时,樊某拿出《道路交通安全法》进一步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针对的是机动车驾驶人违反“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第93条针对的是机动车驾驶人违反“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交警认为我违反的是关于机动车停车的相关规定,但处罚却用‘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罚,明显不合适,且第93条规定,出现违法停车情形的,交警应首先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驶离,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才处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对我进行处罚时交警什么都不说,就开了罚单,他们的执行明显有错误。”
而交警一大队的代理人却认为,樊某的陈述与事实有出入。“樊某直接将车停放在不能停车的路口,严重妨碍了其它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当时交警已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当时樊某对违法事实无异议,只是要求免予处罚,因其陈述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所以交警未予采纳”。对于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款,代理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适用于一般交通违法行为,樊某实施违章停放车辆的行为系一般交通违法行为,故交警对樊某的处罚并无不当。
由于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合解,法庭宣布改日宣判此案。
记者雷晴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