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帮助中心

 

 

保险时讯 | 保险人才 | 保险论文 | 保险条款 | 保险费率 | 保险案例 | 保险数据 | 保险实务 | 寿险课件
风险管理 | 保险营销 | 保险产品 | 保险方案 | 保险考试 | 保险教育 | 保险培训 | 保险机构 | 保险报告
保险法律 | 保险广告 | 保险辞典 | 保险网站 | 保险会议 | 保险资料 | 专家专栏 | 贝 律 师 | 留言板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保险博客>>樊涛>>正文  
质证及答辩词:行政起诉云南省保监局法院开庭审理
[作者:    时间:2006-8-28 16:29:00]

质证及答辩词:对云南省保监局的行政诉讼案法院开庭审理
  -----针对被告行政答辩状

  一、本案原告有行政诉讼之诉权

  1、212301244651号保险合同欺诈的受害人郭少琴为原告配偶,其侵害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向被告的投诉及指控属于公民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本案原告樊涛具备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2、原告的诉讼为行政诉讼,指控的是被告作为保险行业行政的监管部门的不作为及乱作为:监管不力,致使其监管对象的虚假保险产品得以上市及销售,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侵犯公民财产权;被告接到投诉举报之后,超过法律(信访条例)的规定时限不予答复及对第三人泰康人寿云南分公司拒绝履行法定监管行政职责,任由违法乱纪行为有恃无恐横行,“监管”成了纵容,充当金融犯罪的保护伞,行政不作为。

  3、被告将原告的举报投诉定性为“合同纠纷”没有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属于乱作为。原告与第三人泰康人寿云南分公司的民事诉讼是因为被告的监管对象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以虚假合同强加原告妻子郭少琴,有关的民事诉讼只是追究欺诈的民事部份,而本案的诉讼是原告对被告行政不作为及乱作为的行政诉讼,并要求其依法行政。法律关系不同,被告不得行政干预民事诉讼,为民事诉讼定性及企图以民事判决代替被告的行政职责履行。原告首先向被告举报投诉“信访”,被告不作为且乱作为,原告依法提起行政诉,并无不妥,被告无权剥夺原告的行政诉讼诉权,至于被告行为是否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法院将会依法审理

  二、本案被告辩称行政“作为”不成立

  1、涉案保险产品不合法,为虚假保险产品。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而本案的涉案保险产品,不具有保险利益,“产品”虚假,保险合同无效。

  根据《保险法》: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一百零七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而涉案的保险产品,在出示的证据中,没有证据证明是经过了保监会的审批或备案。手续不全,没有关键或必须的证据,声称涉案保险产品合法没有证据依据。根据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章“审批和备案材料”共有十八条规定,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报送产品备案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五)本公司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产品精算报告;(六)本公司精算责任人声明书;(七)本公司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关于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第五章有明确的规定,并按第六章“法律责任”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涉案的保险产品“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没有向法庭提交完备的“经过了保监会的审批或备案”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说法,企图继续欺诈法庭。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或者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涉案的第三人泰康保险公司,其寿险产品“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违反保险法,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仅保险合同无效,而其声称的“经过了保监会的审批或备案”纯属子虚乌有,非法兼营保险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从事“理财”业务,已构成犯罪,依法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而涉案的“建行银保专管员李丽娟”具名的“情况说明”中声称:“如果发生意外风险,还可以得到保险公司双倍保额的赔付,是个很好的理财产品。”白字黑字,被告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依然继续欺诈。按其保单的保险条款,发生“意外风险”真的可以“得到保险公司双倍保额的赔付”吗?真是个“理财”产品吗?而实质并非如此,保单的保险条款才是其产品的真实解释。

  建行银保专管员李丽娟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已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2、被告没有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

  被告在接到原告投诉举报“信访”之后,长达5个月之久没有任何答复,推卸责任,本应由自己答复的事项交给被投诉人泰康公司“调查处理”,致使被投诉人逃避调查、核实及惩罚,纵容犯罪,充当保护伞,严重失职,“行政不作为已令人无法容忍”。

  本案中,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与建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侵犯储户知情权、财产权。建设银行实事上帮助保险公司欺诈,在保险合同没有生效且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事先就将储户存款资金转移到保险公司,帮助保险公司利用虚假保险合同“绑架”储户,合谋实施合同欺诈,非法获取“佣金”,建行责任已申诉至省银监局,且另案追究银监局的监管责任,在本案中,只追究被告省保监局的监管责任。

  另外,在本案中,被告将原告的投诉举报定性为“合同纠纷”,转交泰康保险公司自己处理,本身就是逃避责任的做法;而保险公司于2006年4月7日上报被告声称“同意全额退保”的处理结果,被告并没有转告原告,也没有站出来主持公道,被告“不作为”证据确凿。原告及家人提起民事诉讼,追究的是保险公司的民事责任,同时,也是因为被告的“不作为”。而另一方面,法院的民事判决,不能代替被告的行政责任的监管之职。如果法院的判决能够代替被告的监管之职,保监会还设置派出机构“云南省保监局”做什么?

  三、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依法提出,请求法院依法裁定

  1、原告诉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有事实依据

  依前所述,被告于2006年3月28日收到了原告的投诉举报,于2006年4月10日作出信访投诉转办单(云保监人字(2006)第13号),证明被告知道到了原告的投诉事实,但却不作为,不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成为“转话筒”,作为的方式是由被投诉人自己作为,监管之职成就“猫鼠一家”,叫什么监管?

  2、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并且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据《行政诉讼》: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的规定,被告在接到原告举报投诉之后不作为,表现形式为不答复,拒绝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其“具体行政行为”已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致使原告为主张权利不得不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耗时日久,浪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而被告如果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原告本不需如此维权成本。

  另外,依据《行政诉讼》: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第五款: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的规定,本案原告申请被告履行《保险法》规定的保护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被告拒绝履行并且不予答复,已经构成了本案诉讼的立案条件,被告理应承担原告为主张权利所花费的合理支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国家法制秩序和法律尊严。

  此致

  盘龙区人民法院

  质证人:原告樊涛(签名)

  2006年8月29日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关于圈中人保险网】圈中人保险网创办于2000年3月,是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在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2005年,圈中人保险网作为唯一的保险类专业资深网站,跻身中国十大热门金融学习网站。圈中人保险网共设36个版块和栏目,内容齐全,数据权威,更新速度快。网站开辟VIP会员浏览专区。您成为本站会员后,可以以会员身份浏览会员中心的 【保险论文】 【保险营销】 【保险条款】 【保险案例】 【保险考试】 【保险实务】 【保险费率】 【专题论坛】 【保险数据】 【风险管理】 【保险产品】 【保险方案】 【保险报告】 【保险名录】等版块内容及下载会员资料。


加入圈中人保险网会员的方法

 一、个人VIP会员:
   〖第一种方法〗 网上注册:操作步骤 1、注册会员->2、支付会员费->3、提交付费确认
   〖第二种方法〗 购买会员卡:操作步骤 在线订购会员卡 或电话订购0755-21659566即可

 二、公司会员: 操作步骤 1、注册会员->2、汇款至公司帐号->3、提交付费确认

>>>现在就注册会员        >>>在线网上支付VIP会员费      >>>EMS送卡上门

客服电话:0755-21659566  13049846002    微信咨询:13049846002       : 564358161

 
 ::最新文章::
    ·严重医疗事故!“5名新生儿在医院死亡”!医疗责任险有
    ·DRG试点进一步推广,未来将对保险业带来什么影响?
    ·财产保险合同争议产生的原因及处理方式
    ·相互保险,并不是个“新玩应儿”!
    ·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该如何确定?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干货|保险公司这样防范健康险风险
    ·团体保险的有关规定
    ·泰国普吉岛“凤凰号”游艇沉船事件,涉及的旅游保险产品
    ·什么是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热门文章::
    ·风险管理简明手册
    ·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下举证责任的分配
    ·制约我国投资型保险发展的七大因素
    ·3.23 星期三 保险公司的"娼妓&q
    ·保险事故查勘,何来侵权?
    ·这起保险理赔案的结局是什么?
    ·保险公司没有及时签发正本保单,合同有效吗
    ·住房贷款保险真的保险吗?
    ·预言:中国即将成为世界保险中心
    ·I.I.I.预计2004年美国车险费率上涨幅度将放缓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互动合作 - 网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会员注册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深圳市圈中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网法律顾问:
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贾锐律师
联系电话:0755-21659566 13652320211  客服QQ564358161(认证信息“圈中人”)
Copyright © 2000-2011 QZR.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5047908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