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保险公司合同欺诈的证据,也是所谓保险合同不成立的证据
1、没有当事人签名的保单。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是合同欺诈的证据;同时也是合同不成立,没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2、银行交款凭证。在合同不成立,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将当事人资金划入保险公司,是银行参与欺诈的重要证据。当事人签名是“存款送保险”欺诈事实存在的确凿证据;而按《保险法》,保单合同签字,订立书面合同,当事人书面确定保险价值,才是规定的保险合同成立和有效的构成要件。合谋欺诈,不想让当事人及时发现骗局,造成既成事实,用法律上无效的“合同”,绑架当事人资金,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构成合同欺诈。
3、本案保险合同没有保险价值的证据。保险条款写得很清楚,保险责任发生时,还的是自己的钱。
4、保单账户价值的真相-----保费扣除9%。已被诈骗9000元。
[img=570,380]http://img405.photo.163.com/fantao1957/49422478/1312728000.jpg[/img][img=570,380]http://img405.photo.163.com/fantao1957/49422478/1312723425.jpg[/img][img=570,380]http://img405.photo.163.com/fantao1957/49422478/1312725048.jpg[/img][img=570,380]http://img405.photo.163.com/fantao1957/49422478/1312829101.jpg[/im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