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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合作 存款变保单 侵犯了谁的知情权?
[作者:樊涛    时间:2006-7-16 22:38:18]

银保合作 存款变保单 侵犯了谁的知情权?

(原标题:保险公司在银行拓展业务是营销业务员欺诈犯罪案件频发的根源)

  ————从一篇新闻报导说起

  据人民网原引《中国汽车报》(2001年10月30日第六版)的文章,标题是:《业务员拉保单有斜招银行窃账号储户存款变保险何宇翔被判刑一年》。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何宇翔,因为“业绩”压力,利用在银行偷偷记下的储户付国庆的帐号和身份证号,私自伪造了储户的投保资料,在其工作的泰康人寿公司为付国庆投保了“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并由保险公司通过银行自动转帐付款的方式,在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其工行帐户内划走人民币4191.40元,何也由此从保险公司获取1303.81元的佣金。

  从文章的报导看,业务员何宇翔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完成公司的业绩,在正常工作“零”业绩的情况下实施的。保险公司与银行有协议,只要保险公司提供投保人的存款帐号和身份证号就可以通过银行自动转帐,完成保险划费业务,需要的只是一个“签名”。何宇翔伪造了这个签名,犯法被判刑一年。

  文章称:“这是一起由保险代理人一手制造的窃取普通市民的信息、伪造投保假象、制造虚假保险合同的案例。此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宇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钱款,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决定判处何宇翔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作为保险公司业务员的何宇翔,光是“窃取”普通市民的信息资料,是不可能达成“盗窃”储户钱款的,他还需要一些合伙人,需要一个“平台”,而这个“平台”,正是保险公司和银行为其搭建的。何况,“偷偷”记下储户的信息资料,对于如果不是用于保险公司的银行业务拓展,何宇翔要“偷偷记下”又有何用?可见,何某人是为保险公司的工作主动去“偷记”的。

  从法律上讲,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行为,客观上已经形成了“同案犯”的构成要件,但保险公司及银行却没有受到牵连,这是为什么?

  首先,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协议存在重大缺陷。涉及储户资金的转帐,由两家协议便可实施,储户的知情权在那里?储户资金的转移存取,必须由储户自己亲自办理或者书面授权银行办理。银行的客户是储户,不是保险公司,要协议也是由银行与储户协议,保险公司没有资格代替储户协议。因此可见,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所谓“协议”,直接侵犯的是储户的知情权及资金支配权。

  其次,业务员就是保险公司吗?保险公司内部的监督、审查、确认机制在那里?保单的签定及审查可以由业务员一个完成?组织机构的作用是什么?储户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存款被转走,侵犯储户知情权及财产权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法院判决何宇翔盗窃罪成立,所盗窃的资金全部进了保险公司,他所得到的不过是保险公司支付的“佣金”,而“佣金”是不能盗窃的。由此可见,保险公司才是真正的盗窃主谋,何宇翔不过是个小角色而已,而且他还是保险公司的一员,银行扮演的角色都比他重要。

  在本案中,领刑受罚的是业务员,保险公司及银行毫发未损,为什么?只因为是国有银行及有政府背景的保险公司?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显而易见的事实告诉我们,谁才是真正的罪魁祸首!

  综上所述,本案发生的根源,是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协议”。没有这样的协议,该案件就不会发生,而协议的主角恰恰是保险公司和银行,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工作”不过是让协议顺利实行而已。按照这个协议,保险公司成了银行的客户,并不是因为需要贷款或存款,只是要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销售提供转帐便利,针对的是银行的储户。按常规,保险公司的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后,是否转帐或者用现金支付的权力是由购买者自己行使的,而有了这个协议,银行储户的转帐权力被银行和保险公司替代了,不用你储户操心,为“存款变保险”打开了方便之门,需要做的就是由业务员完善一套完整的保险手续而已。在本案中,何宇翔也正是这样做的,并且完成了业务,“盗窃”成功,自己也得了该得的部份。如果没有这份协议,他的犯罪能成功吗?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这份“协议”害了他,也害了储户。

  有这份协议铺路,保险公司业务员“完善一套完整的保险手续”的方式可以说是五花八门,种类繁多,而且在“银保合作”的背景下,银行职员也积极加入到保险公司的产品推销中去。上网用百度搜索关键字“存款变保险”,可以找到数量惊人的类似案例:云南昆明的郭女士去建行存款,被装扮成银行职员的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推荐“存款三年送保险”蒙骗,以为得到了一份赠送的保险-------“泰康人寿放心理财终身寿险”,后去银行取款才被告之是购买了保险,根本不是送的;家住成都双流的邓先生遇到了一件怪事:其母明明是到银行存款,结果拿回家的却是一个密封的信封:储蓄所的人还告诉他目前千万不要拆开,5年后拿着这个信封到他们的储蓄所就可以领回存款了。疑惑中,邓先生拆开信封一看,才发现存入的那3万元现金“换”得的却是一份3万元的保险单!类似情形不胜枚举,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己去搜索看看。

  保险公司和银行的业务员、职员欺诈误导储户“购买”保险,动因来自“业绩”压力。有份工作不易,收入与业绩挂钩,没有业绩,就没有收入,生存都成问题;而另一方面,一旦“办理”了这样一份“存款变保险”,又可以得到非常丰厚的回报和业绩,又是为保险公司工作,推销的是保险公司的产品,因此也就有恃无恐、不顾诚信良心,花言巧语,利用储户对银行的信任,精心对虚假的保险产品进行“包装”。不是帮助客户解读保险条款,而是做什么“演示”,告诉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需要指出的是,不管保险条款如何复杂难懂,其核心内容的实质是永远不会发生改变的。利用银行信誉的虚假欺诈营销,虽然可以得逞一时,但总有一天是会真相大白的。假的真不了,真的也假不了,也只有虚假的东西才需要营销员如此刻意的“包装”,甚至不惜触犯刑律,弄虚作假而为之,而本案正是这样一个极端的例子。

  为了把保险产品销售出去,在银行告之产品的真实情况就推销不出去,只能和存款混淆在一起,让储户是非难辨,不知道是银行产品还是保险产品。以网络披露的“泰康人寿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为例,推销时说是送的,而实质是用储户的10万元买的。当储户发现是保险产品时,虽然气愤推销业务员无德乱说,但也只能视为是一份保险合同。按保单的合同条款,结果却是对投保人极不公平的保险合同------10万元存款(保费),保单现金价值帐户上立刻少了9%,9000元作为“初始费用”不见了,剩余的9万1仟元,按比银行还低的2%计付利息,还要按月收取帐户管理费,终身无法取出;当保险责任发生时(病故或死亡),保险公司才归还投保人帐户的现金价值,是自己的钱。如果存在银行,不仅本金不会受损,而且还有高很多的利息,并且随时可以支配自己的存款资金。这样的“放心理财”保险产品,不仅客户本金受损9%,占用客户资金,收取管理费不说,占用资金的利息又比银行少很多(银行是3.14%),相当于还要分给保险公司利息(如果是银行存款的话),发生保险责任时,客户也得不到保险价值(如买航空险,支付20元保费,如发生空难时,由保险公司支付40万元赔偿,这40万元就是保险价值)。这样的保险产品,业务员居然介绍说得比银行存款更有收益……是对你保险公司更有收益倒是真的,一张废纸就掌控了储户的银行存款,比抢劫还轻松,而业务员倚伥的正是银行和保险公司提供的条件和靠山。

  保险公司就是用这种无效的保险合同绑架客户资金,要想拿回自己的钱,还必须遭受损失支付赎金给保险公司,才不至于血本无归。如此虚假的保险产品,打着“放心”、“理财”、“分红”的旗号公然在国家银行蒙骗无比信任银行、到银行办理存取款业务的储户,而所谓的“初始费用”,变成了银行与保险公司双方共享的合法“手续费”。

  侵犯储户权益的“银保合作”如此猖獗,面对储户的大量投诉,保监会、银监会又是如何监管银行和保险公司的?

  而事实上,依据保险法和合同法,这样的保险合同,根本就是无效的虚假合同。这从一个局部的层面,深刻阐释了胡锦涛主席关于“八荣八耻”-----见利忘义,违法乱纪的严重现实状况。

  另据网上披露的信息,建行云南省分行及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因在建行银行营业大厅误导销售“泰康人寿放心理财终身寿险”,已被受害人告上法庭,指控其民事合同欺诈及刑事犯罪;而其监管部门-----云南省保监局、银监局也因受害人指控其行政不作为被起诉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两诉讼案目前正处于法院的审理过程中。

  背景文章:

  一、人民网

  网址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1668/4583/509698.html

  文章题目:

  《业务员拉保单有斜招银行窃账号储户存款变保险何宇翔被判刑一年》

  二、保险中国

  网址http://www.inschina.com/2004/12-28/0451328940.Html

  文章题目:《战无不胜的存款变保费的营销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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