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帮助中心

 

 

保险时讯 | 保险人才 | 保险论文 | 保险条款 | 保险费率 | 保险案例 | 保险数据 | 保险实务 | 寿险课件
风险管理 | 保险营销 | 保险产品 | 保险方案 | 保险考试 | 保险教育 | 保险培训 | 保险机构 | 保险报告
保险法律 | 保险广告 | 保险辞典 | 保险网站 | 保险会议 | 保险资料 | 专家专栏 | 贝 律 师 | 留言板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保险博客>>持心>>正文  网站地图
保险金什么情况下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继承遗产的顺序如何确定?
[作者:持心    时间:2018-11-26 10:00:21]

保险金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给付的金额;或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对物质损失进行赔偿的金额。
人身保险中,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以获得保险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可指定受益人,但是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是一人或者多人,而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人的顺序和份额。
但是,还有几种情况,保险金是要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则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人身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经指定了受益人,但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此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没有重新确定受益人的,则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三、受益人没有受益权
人身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经指定了受益人,但是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的。如果此时有其他受益人,则依然由其他受益人获得保险金。但是,如果没有其他受益人了,则保险金也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什么情况下受益人会丧失受益权呢?根据《保险范》第四十三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于继承人顺序的规定: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关于圈中人保险网】圈中人保险网创办于2000年3月,是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在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2005年,圈中人保险网作为唯一的保险类专业资深网站,跻身中国十大热门金融学习网站。圈中人保险网共设36个版块和栏目,内容齐全,数据权威,更新速度快。网站开辟VIP会员浏览专区。您成为本站会员后,可以以会员身份浏览会员中心的 【保险论文】 【保险营销】 【保险条款】 【保险案例】 【保险考试】 【保险实务】 【保险费率】 【专题论坛】 【保险数据】 【风险管理】 【保险产品】 【保险方案】 【保险报告】 【保险名录】等版块内容及下载会员资料。


加入圈中人保险网会员的方法

 一、个人VIP会员:
   〖第一种方法〗 网上注册:操作步骤 1、注册会员->2、支付会员费->3、提交付费确认
   〖第二种方法〗 购买会员卡:操作步骤 在线订购会员卡 或电话订购0755-21659566即可

 二、公司会员: 操作步骤 1、注册会员->2、汇款至公司帐号->3、提交付费确认

>>>现在就注册会员        >>>在线网上支付VIP会员费      >>>EMS送卡上门

客服电话:0755-21659566  13049846002    微信咨询:13049846002       : 564358161

 
 ::最新文章::
    ·严重医疗事故!“5名新生儿在医院死亡”!医疗责任险有
    ·DRG试点进一步推广,未来将对保险业带来什么影响?
    ·财产保险合同争议产生的原因及处理方式
    ·相互保险,并不是个“新玩应儿”!
    ·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该如何确定?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干货|保险公司这样防范健康险风险
    ·团体保险的有关规定
    ·泰国普吉岛“凤凰号”游艇沉船事件,涉及的旅游保险产品
    ·什么是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热门文章::
    ·风险管理简明手册
    ·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下举证责任的分配
    ·制约我国投资型保险发展的七大因素
    ·3.23 星期三 保险公司的"娼妓&q
    ·保险事故查勘,何来侵权?
    ·这起保险理赔案的结局是什么?
    ·保险公司没有及时签发正本保单,合同有效吗
    ·住房贷款保险真的保险吗?
    ·预言:中国即将成为世界保险中心
    ·I.I.I.预计2004年美国车险费率上涨幅度将放缓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互动合作 - 网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会员注册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深圳市圈中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网法律顾问:
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贾锐律师
联系电话:0755-21659566 13652320211  客服QQ564358161(认证信息“圈中人”)
Copyright © 2000-2011 QZR.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5047908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