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如何“避坑”?且看法官那些年审理的保险纠纷

“买保险容易,理赔难”。作为消费者,如何规避保险中的风险?作为保险公司,又该如何依法依规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保险产品?今天,结合实际案例,说说如何避免保险理赔中的纠纷与陷阱。

01

增驾“实习期”内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能免赔吗?

2020年7月,霍某驾驶半挂牵引车在行驶途中,不小心撞到了黄某停放路边的小型轿车,经交警部门认定,霍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无责。承保黄某车辆的乙保险公司在核定小型轿车损失后先行支付了保险理赔款10500元,并据此诉至法院,主张半挂牵引车的驾驶人霍某、车主A公司、承保单位甲保险公司支付其垫付的保险理赔款。

甲保险公司抗辩称,霍某增驾A2证,驾驶半挂牵引车时尚在实习期内,依据相关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应予免赔。

法院认定,霍某在增驾A2实习期内驾驶半挂牵引车,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责情形,故甲保险公司不能据此主张免赔。最终,判决甲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款10500元。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本案中保险条款中的“实习期”到底如何界定?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理解,即实习期不包含“增驾实习期”,故驾驶人在增驾A2车型的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不构成免责事由,甲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务必对保险条款中可能存在“歧义”的关键词作出明确说明。

02

保险合同里自家货车不算“私家车”?

法院:保险公司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赔!

2021年3月,张女士为丈夫解某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在驾乘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此外情形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赔付。保险合同的“释义”中对“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进行了详细解释。

同年8月,解某驾驶自家购买的货车运输快递时,发生连环碰撞事故并致其本人当场死亡。张女士申请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解某驾驶的货车不属于释义中有关“私家车”解释为由,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了张女士10万元。张女士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案涉释义性条款对“私家车”的释义背离了一般人的通常认知和通俗理解,实质上限缩了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变相限制或免除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构成实质意义上的保险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对该条款未能尽到提示和明确的说明义务,应向原告赔付15倍基本保险金额。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既要注意专门列举免责条款的章节,又要注意可能存在其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比如本案中涉及的释义性条款,其内容实质在于限制、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也应当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也应经过提示、明确说明才产生效力。而且,本案中保险公司将免责条款章节放在第六部分,而案涉释义性条款放在第十八部分,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法官在此提醒,在保险合同签订前,保险公司对相关免责条款负有提示、明确说明义务,使投保人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从而减少纷争。

03

装卸工车厢内跌落受伤,“三责险”赔吗?

2019年9月常某驾驶货车装货时,秦某作为装卸工正在车厢内后处理货物,突然常某启动车辆并向前移动,导致秦某跌落在地并因此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常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秦某无责任。为损失赔偿问题,秦某将常某以及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原、被告双方对秦某到底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人产生争议。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规定,“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秦某身处常某驾驶的货车车厢内,其身份应为车上人员。秦某从车厢内跌落在地并因此受伤是一个连贯性的过程行为,该行为开始于秦某从车厢内跌落,结束于秦某摔倒在地,不可割裂,并不能因为秦某最终跌在地上就认定为“第三者”。

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只在责任限额内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综上,保险公司依法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且肇事车辆未在保险公司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消费者购买保险时应明确自己的保险需求,仔细询问保险公司出售的对应保险,签订合同前还要注意险种承保的范围。

原标题:《买保险如何“避坑”?且看法官那些年审理的保险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