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车险公司代位赔偿后,是否有权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王某与马某的车辆发生碰撞后,双方就损失赔偿未能协商一致。时隔一年,王某却被马某投保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这是怎么回事?

案件详情:

2022年6月15日17时10分,马某驾驶的宁A牌小型普通客车与王某驾驶的宁C牌小型轿车前部刮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马某驾驶的宁A小型普通客车在人寿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119574.4元),王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王某与马某就车辆维修损失的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后马某以其与人寿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要求人寿公司进行赔偿,人寿公司为履行宁A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保险义务,支出维修费17555元,救援费800元,合计18355元。后人寿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责任范围内的赔偿款金额5506.5元。

法官调解:

案涉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王某承担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公司在宁A小型普通客车损失保险赔偿限额内向马某赔偿了车辆全部损失18355元后,依法享有代位行使马某对王某请求赔偿的权利。故保险公司诉请王某支付其代为支付赔偿款5506.5元,符合法律规定。

在法官的调解下,王某与人寿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其责任范围的赔偿款。

法条链接:

什么是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或“权益转让”,是指保险车辆因第三人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依法取得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文源|崇兴法庭

审核|马燕

编辑|马芳

责编|郭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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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笔记 | 五日四地千里执行路

2023.10.12

原标题:《以案释法 | 车险公司代位赔偿后,是否有权依法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