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事关建筑施工安全责任险,保险公司以没“安监证明”拒赔,紫阳法院支持吗?

2023-09-18 18:1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施工工地作为发生意外的高危场所,

很多工地都会帮员工

购买建筑施工安全责任险。

但是很多情况下,

保险公司以未提供建筑安全管理部门

出具的事故证明(安监证明)为由拒赔。

安监证明到底起什么作用?

拒赔是否合理呢?

案情回顾

陕西某建筑公司于2021年6月在某保险公司为其中标的紫阳县某污染治理工程,投保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建筑施工安全责任险),并缴纳保险费19790元。在保险期限内,该建筑公司工人徐某驾驶铲车在项目施工地施工时,车辆发生侧翻,徐某被卡车内,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调解,该建筑公司与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建筑公司一次性向受害人家属赔偿各项损失费用1150000元,协议签订后,建筑公司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后该建筑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拒,建筑公司遂起诉保险公司在雇员伤亡保险赔偿限额内支付赔偿金900000元,在附加雇员医疗费限额内赔付抢救费3018.45元。

保险公司辩称,对建筑公司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安全生产事故认定报告,不符合保险理赔情形。

法院审理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建筑公司、保险公司在保险单约定适用(陕西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该条款在保险责任部分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的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经庭审查明,徐某死亡有紫阳县公安局接处警记录、安康市中心医院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徐某死亡系其在保险单载明的工程施工地作业过程中因驾驶的铲车侧翻,将徐某压伤导致抢救无效死亡,按保险条款的约定,本次事故属于建筑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且建筑公司已经向受害人家属赔偿了各项损失,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了保险权益转让。

事故发生后,建筑公司是否需要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案,属于行政管理相关规定,现保险公司不能因为建筑公司未提供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定证明而否认此次事故的真实发生,且双方签订的保险单、保险条款中并无关于“需有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的认定证明才予以承担保险责任”的约定,故保险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采纳。本案也不存在其他责任免除的情形,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2022年12月,紫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建筑公司给付赔偿金900000元,在附加雇员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向建筑公司给付赔偿金3018.45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一般而言,提供安监证明是查明事故的条件要求,保险公司不能仅仅因为未提供安监证明而不予理赔。但是,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同时也需要格外注意责任免除条款,以免保险人将未提供安监证明作为责任免除条款。

原标题:《事关建筑施工安全责任险,保险公司以没“安监证明”拒赔,紫阳法院支持吗?》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