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并不“保险” 答应退保一直未履行 法院:必须依法履行!

一共5万保费变成每年5万

投保人家属要求退保

推销员承诺退保却未履行

看法官如何维护当事人权益

张强是一名语言表达受限,没有分辨能力的残疾人,孙勇系某保险公司推销员。2020年,孙勇推荐张强购买一款保险产品,张强按要求支付了保险费5万元。事后张强家属发现保险与孙勇宣传的不一样,保险费不是5万元而是每年要交5万元,遂找孙勇要求退保,但孙勇已换了多家公司。张强家属遂向保监会投诉。经保监会协调,保险公司办理了退保手续,向张强退还了部分费用,孙勇上门向张强出具欠条,载明欠张强30913.5元,承诺在十个月内付清。后孙勇陆续偿还了5000元,剩余款项再未归还,张强催要无果,向莲湖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赵海涛认真梳理案情,了解案件事实,从保护残疾人权益角度出发,依法快速审理,力争案结事了。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当事人因投保发生纠纷,经监管部门协调后办理了退保手续,孙勇出具欠条载明其欠张强30913.5元,并承诺在十个月内还清,属于当事人对经济纠纷进行协商清算而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孙勇应当按照承诺履行还款义务。孙勇事后向张强还款5000元,说明孙勇对该债务是认可的。张强主张孙勇偿还剩余欠款,依法应予支持,遂判决孙勇向张强偿还欠款25913.5元。宣判后孙勇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经张强申请,莲湖法院依法从快执行,责令孙勇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最终此次纠纷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近年来,莲湖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切实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下一步,莲湖法院将进一步深耕司法“责任田”,书写为民“大文章”,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法官说法

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就保险合同的内容、免责条款等如实告知投保人,如欺骗投保人或未向投保人告知相关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孙勇并未明确告知张强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后在监管部门的协调后,孙勇同意退还保费并书写欠条一张,现张强主张孙勇退还保费,于法有据,孙勇应当向张强退还保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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