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意外身故,保险公司拒绝向养母理赔,全南法院:必须赔!

步入晚年的阿箫

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年纪轻轻的养女

竟然因一场意外身故

可谓是“白发人送黑发人”

本就处于悲痛之中的阿箫

却又迎来“当头一击”

此前为养女购置的人身意外险

竟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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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法院的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阿箫的丈夫去世后,阿箫便和亲生女儿阿卉两人生活,为了缓解内心的孤寂,阿箫便于某年领养一名刚出生不久的女孩小爱,小爱的父母由于家庭困难等原因,于是将其送养给了阿箫。虽然阿箫未曾办理收养登记,但户籍信息显示小爱为阿箫的“养女”。阿箫也一直将小爱带着身边抚养,视如己出,随着阿箫年纪增大,同时为了方便小爱就近入学,小爱便同阿箫的女儿女婿一起居住生活。

2021年9月,阿箫应学校要求,让自己的女儿阿卉以监护人的身份为养女小爱购置了学生、幼儿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保额60000元,受益人:法定受益人。

2022年某日,小爱因高坠送往医院抢救,后抢救无效死亡。

阿箫得知小爱逝世后十分悲痛,在处理完小爱的后事后,阿箫想起此前为小爱投保过意外伤害险,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小爱的死亡不排除自杀”为理由,认为不符合理赔约定,拒绝理赔,并质疑养母阿箫的保险受益人资格。

于是阿箫向全南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义务。

法院判决

全南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死亡证明》认定小爱因高坠导致死亡,并排除他杀。

本院审理认为,案涉保险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内容合法有效,投保人依约履行了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合同赔付保险金6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后简称《民法典》)继承编有关规定,阿箫可以视同为小爱的继承人,享有保险受益人资格。

对于保险公司主张的小爱的高坠系自身主观意志的原因导致,即主张小爱的高坠系自杀行为,依据其提交的事发地点照片及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均不足以证实其主张。

全南法院判决如下:

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阿箫赔付保险金60000元。

案件延伸

本案中,涉及未经登记的收养人是否成为被收养人身故保险受益人的问题,即养母阿箫的受益人资格问题。

案涉保险合同约定收益人为法定受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认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民法典》继承编中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未经登记的收养行为效力认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经登记的收养行为无效。本案中,原告阿箫抱养小爱,因未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属无效的收养行为,故其不属于《民法典》中所列的法定继承人。

二、收养人在继承法中的身份认定。

本案中,阿箫和小爱之间虽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养父母,但本院审理查明小爱出生后不久即由阿箫抱养,且所在基层组织、户籍登记机关均认可小爱为其养女,且对小爱进行了抚养、教育、以及保护,在生活与经济上对其进行照料与资助,因此可以认定阿箫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在无法查证小爱生父母为何人的情况下,阿箫可以视同为小爱的继承人,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

本案中,认定阿箫为受益人不仅体现了法、理、情的有机融合,彰显了公正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案涉及的保险系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导致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其目的是为给家庭生活预留保障。阿箫作为小爱的实际抚养人,不仅尽到了抚养义务,还尽可能满足其生活、学习需求。在小爱意外去世后,阿箫可以视同继承人,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这不仅符合《民法典》的立法本意,体现了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为阿箫的晚年生活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也符合社会普通认同的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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