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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法说案 | 保险犹豫期过后,解约只退“现金价值”?

2023-07-26 17:1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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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现金价值”

投保不知有“现金价值”,保险犹豫期过后想解约,要求全额退保被拒绝,法院怎么判?近日,上杭法院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并依法驳回原告全额退保诉请,双方均服判息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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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6年7月,邱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年交保险费6900余元。合同签订后,邱某缴纳了4年共计2.78万余元保险费。2020年7月4日后,邱某不愿再缴纳保险费。2023年2月,邱某向上杭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退还全部所交保费,理由是保险公司对退保的所谓现金价值没有向投保人作出明显提示,在涉案合同中多处出现的现金价值及计算方式、退保金没有作出详细说明,没有尽到保险法的明确说明的义务。

某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只退还现金价值是基于保险法律规定,计算方式有监管规定。保险合同对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只退还现金价值有明确约定,并对现金价值的含义使用黑体字醒目字体在专门章节予以标识、提示,提请投保人审慎决策,并经投保人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已履行说明义务,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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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邱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建立保险合同关系,应按合同履行义务。保险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已经通过合同条款、风险提示书、电话回访等多种形式,且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提示超过犹豫期退保的后果,并在利益演示表中根据保单年度的不同,列出所退还的现金价值(退保金)的金额明细,提醒投保人需慎重决策。邱某在合同、风险提示书、投保提示书上签字,视为表示接受合同条款。一般民众对退保要承担一定的损失具有普遍的认识,而邱某作为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人员,在某保险公司充分提示下,对现金价值的基本含义应有一定的认知。邱某主张保险公司没有尽到保险法的明确说明的义务并请求保险公司退还全部保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现金价值”是保险行业的专业术语,通俗讲即为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保险公司扣除相应的风险与运营成本等后所退还的保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实生活中,许多投保人没有充分了解保险合同项下具体细则及基本含义就盲目签约,以至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投保后反悔,陷入不愿续保又保费难退的两难境地。投保前应根据自身需求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审慎决定是否参保,以免因中途退保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原标题:《杭法说案 | 保险犹豫期过后,解约只退“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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