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买保险避债?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执行,强制退保!

近年来
随着我国金融行业不断发展
越来越多的人通过购买保险
进行风险规避与投资理财
那么,被执行人的投资理财型保单
可以作为责任财产被强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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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了这样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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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5月16日,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保险理财产品现金价值的方式,成功帮助申请执行人追回13000元执行款,充分彰显了司法权威。
被执行人刘某在该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刘某表示自己暂无能力履行义务。
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继续扩展查询范围,意外发现其在保险公司给女儿购买了多份分红型保险。执行干警立即前往保险公司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即刻向保险公司送达法律文书,解除保险合同,将保险公司退还给刘某的保费成功扣划。
法官说法
本案执行法官介绍,被执行人觉得保险是不能被强制执行的,因此把保险公司的理财型、分红型保险产品当作逃避执行的“避风港”,认为把钱买成保险就“万事无忧”了,却不知理财型、分红型保险也一样难逃法院的强制执行。
但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存款、债券等传统可执行财产,保单并非均可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而被强制执行,例如,意外险、重疾险等人寿保险具有保障被保险人生命、健康等生存权利及未来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需求的功能,贸然强制执行这类保单将可能导致对被执行人未来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再如,保单投保人与受益人并非同一人,也不能单纯将保单视为投保人的责任财产。因此,必须根据保险性质、保障类型、保障金额等因素综合判定其是否属于执行豁免范围。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第5条的规定,保险并非不得强制执行的财产。保险,尤其是商业保险,因其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可以提取、质押、流转,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与存款、债券等等民诉法242条明确规定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具有相似性。同时,基于保险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请求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与请求返还存款并无本质区别,故保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而强制执行。而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生命、健康及未来基本生活需要而投保的保险,在未经被执行人主动同意的情况下,不会纳入强制执行范围,此外,不能流转、不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与受益人不一致、权利义务具有专属性的保单也不适于强制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有条件、有选择地针对部分投资理财型保险进行强制执行,既可以维护被执行人生命健康权和基本生存权,又进一步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提升了生效判决执行到位的比例,打消了被执行人利用保险产品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念头,在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公信力的同时,体现了法律的利益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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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者丨李羚蔚
通讯员丨王海英 祁琦
制   图丨雒千慧
编   辑丨雒千慧
责   编丨郭丽丽
终   审丨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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