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23年5月1日,为实施八周年。根据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投保存款保险。投保的金融机构交纳保费后,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投保机构发生接管、清算、破产等情形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依照《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
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公众的存款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保障公众存款安全。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覆盖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被保险存款包括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需要注意的是,理财、基金等投资类产品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存款保险对存款人的存款安全提供充分保障。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在规定情形时,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机构的存款本息合计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内,存款保险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部分,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存款人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偿付的及时性,充分保护存款人的权益,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目前,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均在营业网点入口处显著位置展示存款保险标识。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定期公布《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名单》,供公众查询。
共有15家。分别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西双版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西双版纳分行、中国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富滇银行西双版纳分行、云南景洪农村商业银行、云南勐腊农村商业银行、云南勐海农村商业银行、景洪民生村镇银行、西双版纳勐海长江村镇银行、西双版纳勐腊长江村镇银行、恒丰银行西双版纳沧江新区小微支行、云南红塔银行西双版纳分行。
来源: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中心支行
编辑:杨斌
审核:孙浩 李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