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法官说法】购买多份意外伤害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构成伤残,哪些损失能够获得多次赔偿?

2023-05-17 16:5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为防范抵御风险,很多交通运输公司购买多份意外伤害保险,驾驶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构成伤残诉至法院,哪些损失能够获得多次赔偿呢?

典型案例

详解

基本案情

2022年,A公司为其名下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两份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为“一路平安”综合意外保险,约定保险责任为驾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50000元;驾乘交通工具意外医疗,保险金额50000元;驾乘交通工具意外住院津贴100元/日×180天。另一份为司乘意外保险,约定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意外医疗(两者共用50万元)、意外住院津贴100元/日 180天。保险期间内,苏某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滑失控,与案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伤残,后理赔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经本院审理后,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依据“一路平安”综合意外保险约定,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苏某某医疗费、住院津贴、意外伤残保险金合计8万余元,依据司乘意外险约定,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苏某某意外医疗保险金(扣除应从被告处获得的“一路平安”综合意外保险中赔付的意外医疗费50000元)、住院津贴、意外伤残保险金合计23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内,均未上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中,案涉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意外死亡伤残赔偿金、意外住院津贴能够按照投保的多份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多次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审判实践中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审查其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否为补偿性保险,若为补偿性保险,如医疗费等,则不能获得重复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编写| 蒙阴法院 李丽

原标题:《【法官说法】购买多份意外伤害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构成伤残,哪些损失能够获得多次赔偿?》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